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对砚山县良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年烘干矿渣5万吨建设项目、砚山县平远中心卫生院门诊楼建设项目等2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决定给予审批许可。现将作出的审批许可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876—3122650、3120965
通讯地址: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邮编:663100
序号 | 审批机关 | 审批项目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审批出文日期 |
1 |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关于《砚山县良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年烘干矿渣5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砚环审〔2024〕14号 | 2024年8月8日 |
2 |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关于《砚山县平远中心卫生院门诊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砚环审〔2024〕15号 | 2024年8月8日 |
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关于《砚山县良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年烘干矿渣5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摘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关于《砚山县平远中心卫生院门诊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摘要。
砚环审〔2024〕14号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关于砚山良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年烘干矿渣5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