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砚大道临港区(子马小寨组团)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2022-01-10-00000004
  • 文 号
  • 信息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1-10 08:30:27

为确保文砚大道临港区(子马小寨组团)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砚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请求协助开展“文砚大道临港区(子马小寨组团)土地收储项目”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函》(文自然资函〔2021〕21号)、《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文砚大道临港区(子马小寨组团)土地收储项目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自然资〔2021〕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砚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推动文砚同城化建设项目和砚山经济社会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文砚大道临港区(子马小寨组团)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二、房屋征收主体

砚山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临砚文二级路(起点:南互通与砚文二级路交叉口,终点:砚八路与砚文二级路交叉口),南临砚八路与砚文路二级交叉口,西临242线(起点:砚八路交叉口,终点:242线南互通交叉口),北临南互通线(起点:242线与南互通交叉口,终点:南互通与砚文路交叉口)(详见规划红线图)。

五、征收房屋性质与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必须具备的要件

上有完整屋顶、周围有墙体、具有固定基础、有人长期居住和工作、生产生活的场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按构筑物进行补偿。

(二)各类房屋结构

1.框架结构(柱、梁、板承重的现浇混凝土房屋);

2.砖混结构A(有构造柱,梁、板、砖墙承重的现浇混凝土房屋);

3.砖混结构B(无构造柱梁、板、砖墙承重的现浇混凝土房屋);

4.砖木结构B(结构正规,承重为木承重,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5.砖木结构C(结构简单,较低级的砖木结构平房);

6.土木结构A(结构正规,土墙及木承重,材料较好普通房屋楼房);

7.简易结构A(砖墙,石棉瓦顶,门窗齐全的办公或者居住的平房);

8.简易结构B(三面砖墙,无门无窗,石棉瓦顶);

9.简易结构C(借助它墙,简单木头支架,石棉瓦顶)。

(三)房屋产权认定

1.建筑面积的认定:有证的被征收房屋以被征收人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证载建筑面积为准。无产权证书的被征收房屋以实际测量为准,计入补偿范围。

2.被征收人擅自建盖的简易房、守棚等建筑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六、房屋征收方式和补偿

(一)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砚山县文砚大道临港区(子马小寨组团)项目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均以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为准,被征收户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

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后兑现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不再为被征收人解决安置问题。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偿费。

(三)产权调换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8号)要求,从2017年1月起,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存量商品房作为置换房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为被征收人提供如下产权调换方式:

1.采用集资房、房改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在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存量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并自行与产权调换房源方结清差价。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时间顺序实行产权调换。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

按照补偿条例、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九、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房屋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

每户补助1000元(属简易房、守棚不给予享受搬迁费,属单位类型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酌情考虑)。

(四)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临时安置费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支付:

(1)支付标准:该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证载面积×10元/㎡×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支付时限:该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户于评估结果二榜公示之日起第31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次性支付一年的临时安置费;逾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费。

(3)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调换房源的,自逾期之月起至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原产权证证载面积×10元/㎡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的测算标准给予损失补偿。

(六)速迁奖励费

自评估结果二榜公告第10日起,被征收人在一个月(31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简易房、守棚除外);在一个月(31日)内期满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

(七)困难补助费

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五保户、残疾户、烈军属、见义勇为户,按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困难补助费。被征收人同时具有以上两种及其以上特殊情况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八)被征收户在房屋被征收后,购买房屋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执行。

(九)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十、房屋交付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后,各项征收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户与产权调换房源方结清差价。

(三)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所有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交费凭证作为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及房屋交付的依据。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被征收人房屋有未尽事项需要处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县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产籍档案确定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征收补偿。

十一、签约期限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二榜公告第10日起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如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也可从公示当日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享受速迁奖励);签订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二榜公告后60日内。

十二、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复核不得收取费用。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原科协三楼)反映,也可自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对砚山县文砚大道临港区(子马小寨组团)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六)本方案由砚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临港区红线图.png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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