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作出行政许可,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2日(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876—3122650、3120965。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砚山县平远镇阿三龙麦地大坡石场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砚山县平远镇阿三龙麦地大坡
建设单位: 砚山新西蒙石业有限公司
环评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评单位:云南阔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为云南阔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砚山新西蒙石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伟义,建设地点位于砚山县平远镇阿三龙麦地大坡。项目于2020年12月22日取得项目备案证,备案号为:2020-532622-10-03-014217。建设性质:改、扩建。砚山县平远镇阿三龙麦地大坡石场最初于2004年建矿,生产规模为8.15万吨/年,项目改建后生产规模由8.15万吨/年提升到30万吨/年。新建破碎站布置在加工区西侧,新建办公生活区位于矿区西南角。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新增密闭生产厂房,新增颚式破碎机1台、反击式破碎机2台、制粉机1台,对原料堆厂及厂区道路进行硬化,增加相应喷淋设施等设施及措施。
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环保投资144.51万元,占总投资的4.13%。
三、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结论分析(文本摘要)
表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内容 类型 | 排放源 | 污染物 名称 | 防治措施 | 预期治理效果 | |
大气污染物 | 施 工 期 | 建筑材料运输 | 扬尘 | 定期洒水降尘,限速、限载,施工围挡。 |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 |
施工 | 扬尘 | 设专人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 | |||
营 运 期 | 剥离 | 颗粒物 | 采用洒水车对剥离粉尘进行降尘,产尘率可减少80%。 | 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1.0mg/Nm3) | |
凿岩钻孔 | 潜孔钻机自带捕尘器+湿法作业的综合抑尘效率约为90%。 | ||||
爆破及破碎锤 | 爆破采用水封爆破方式、破碎锤粉尘采用洒水车降尘,产尘率可减少80%。 | ||||
装卸料 | 采用移动喷雾车对装卸扬尘进行降尘,产尘率可减少80%。 | ||||
道路运输 | 运矿道路采取路面硬化、定期洒水降尘措施后,扬尘量可减少70%。 | ||||
破碎、筛分 | ①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设置(留设进出口),将破碎、振动筛分、制粉、滚动运输等整个生产环节设置于密闭的厂房内开展生产,破碎机卸料口入口处设置喷淋洒水装置,并配套建设高位水池或水箱以保证喷淋设施的正常使用,破碎、制粉、筛分采取喷淋降尘措施;粉尘综合除尘效率可达95%。 ②同时对输送带全线密闭,同时在集中下料口安装抑尘设施(如帆布、软管、铁皮圆筒等)。 | ||||
制粉、筛分 | |||||
传送带运送 | |||||
排土场 | 对排土场表面压实、压平,并在大风天气进行洒水降尘,产尘率可减少50%。 | ||||
成品堆场 | 将成品堆场建设为封闭式堆场大棚(留设进出口,对成品堆放场设置顶棚、三面围挡高度不低于原料高度的档墙),并在成品堆场大棚顶部安装固定喷淋装置,并配套建设高位水池或水箱以保证喷淋设施的正常使用,定时洒水降尘;产尘率可减少95%。 | ||||
爆破 | CO、NO2、CmHn | 自然扩散,植被吸附 | 对周围环境影响小 | ||
化粪池 | 恶臭 | 自然扩散及植被吸附 | 对周围环境影响小 | ||
设备和车辆 | 燃油废气 | 自然扩散及植被吸附 | 对周围环境影响小 | ||
食堂 | 油烟 | 1套油烟净化器 | 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0mg/m3的要求。 | ||
废 水 污 染 物 | 施工期 | 生活污水 | CODcr、SS等 | 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洒水降尘,不外排。 | 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
营 运 期 | 员工清洗废水 | COD、BOD等 | 食堂废水经环保型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与员工清洗废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处理后,提供给周边的农户用作农肥。 | 对周围环影响较小 | |
食堂废水 | |||||
采区地表径流 | SS | 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回用于矿山降尘用水,雨水池设置排水阀门,当回用不完或雨水超过收集池时,自动排至场外排水沟。 | |||
工业场地初期雨水 | SS | ||||
排土场初期雨水 | SS | ||||
固体废物 | 施 工 期 | 施工开挖 | 土石方 | 全部用于矿区道路回填 | 处置率100%。 |
施工工人 | 生活垃圾 | 集中收集后定期送往附近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处置率100%。 | ||
营 运 期 | 生产固废 (一般固废) | 废土石 | 储存在排土场内的表土堆放点,用作闭矿时绿化覆土。 | 处置率100%。 | |
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泥 | 定期清掏后用于厂区道路修缮 | ||||
危险废物(HW08) | 废机油、废机油桶 | 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处理。 | 处置率100%。 | ||
生产工人 | 生活垃圾 | 集中收集后定期送往附近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处置率100%。 | ||
化粪池 | 污泥 | 定期由周边农户清掏沤肥,用作农家肥施用。 | 处置率100%。 | ||
油水 分离器 | 废油 | 委托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公司处理。 | 处置率100%。 | ||
噪声 | 施 工 期 | 施工设备 | 噪声 | 施工围墙阻隔,山体衰减和一定距离的自然衰减。 | 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
营 运 期 | 设备、车辆 | 噪声 | 运输车辆限速,合理布置机械设备。 |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 |
生态保护措施及预期效果(不够时可附另页): 本项目地处山区,生态环境影响主要是地表植被及土壤的破坏,和由此引起的水土流失,以及可能产生的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问题。项目区域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范围,没有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影响相对较小。 矿山开采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水保方案》和本报告提出的要求,做好场地清理、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闭矿区按土地复垦要求进行复耕、复土植被,可减轻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山体地质受雨水冲刷影响很大,为了遏制水土资源破坏,保护、恢复、补偿生态系统,保障水土资源持续利用,项目方应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计划,采取积极可靠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预防措施和治理措施相结合、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限度。 主要防治措施:按开发利用方案及边坡参数设计采矿方法、剥采工艺规范开采,监测地质灾害可能发生区域,发生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完善矿山工程区排水系统、拦挡工程措施、绿化措施等,避免或减轻诱发地质灾害。 一、施工期防治措施 项目属于转型升级项目,项目转型升级后主要针对初期雨水收集池、化粪池、危废暂存间、办公生活区等进行开挖和建设,为减少水土流失和粉尘的产生,环评要求施工期间避开雨季,及时清理土方,采取帆布覆盖,密闭运输等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二、营运期防治措施 1、水土保持措施 1.1、采矿生产区水土保持措施 ①矿体开采期 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措施,加强生物防治措施,结合矿山开采时间和开采方位,采用阶段性复垦措施,利用前期剥离产生的表土进行覆土,并及时采取播撒草籽和覆盖防尘布等措施; 在开采区顶部、开采境界以外的合适位置设置截洪沟,将雨水及高处汇水排离开采区以防止雨水渗透、冲刷边坡,在开采区内设置排水沟,将汇集的雨水排至初期雨水收集池; 车辆、机械应在规划的道路上行驶,严禁随意行驶,碾压植被,严禁破坏工程区内与工程本身无关的植被,将植被损失降至最低。 ②采矿结束期 对采场底平台覆土并植树种草,覆土厚度0.3-0.5米,覆土后及时种草种树,项目覆土主要来源于外部购置和排土场废土。 1.2、排土场水土保护措施 ①修建挡土墙及截水沟 在下游建挡土墙、周边建截水沟,以阻止弃土流失。 开采弃土应严格按照指定的弃土场堆存,并对其进行压实,矿山开采终了时,应平整堆场顶部,其边坡按土石的自然休止角堆存。 ②堆土方式 在堆土方式中,尽量遵循“集中堆放,分段分区”的原则,堆放时先上游后下游。同一段区堆放遵循“中间高,两边低”的原则,使中间地带稍微拱起,有利于排水。弃土堆放到设计高程时及时进行水保植树植草治理,避免堆场长时间裸露。 加强安全管理,定时监测和防治地质灾害,确保人员安全。 ③植物措施 堆土场植被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拦截、防止径流冲刷。应种植速生防护林,树种应以当地原生树种为主,树间套种各种灌木植被。 2、其他工程措施 ①修缮原有截洪沟和排水沟 项目沿着矿山区域已修建了截洪沟,场区修建了排水沟,根据汇水面积、完好程度及过流能力,不断完善截排设施。 ②台阶挡水埂和挡土埂 台阶挡水埂设计采用浆砌石,堆砌宽0.2m,高0.35m,台阶挡土埂设计采用浆砌石,堆砌宽0.1m,高0.5m。 3、地质灾害治理与预防工程措施 3.1、现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措施 不稳定边坡:不稳定边坡位于矿区中部,为现采矿时坡脚切坡形成,边坡上段岩石风化,结构疏松,构成边坡岩土力学强度较低,岩石节理裂隙较发育。由于该不稳定边坡高度较大(最高处60m),整体治理投入大,在今后采矿过程中将不存在,因此其影响范围、时段有限,因此本方案治理工程措施为清除边坡顶部及边坡上的不稳定体,并建议在下方施工作业时设置专门的安全观察员进行预警。 3.2、地质灾害预防工程措施 ①设计终了露天采场崩塌、滑坡灾害的防治工程措施 设计终了露天采场由若干个采帮组成,工作台阶坡面角为60°,终了台阶坡面角45°。构成边坡岩体节理裂隙发育,岩石较破碎,在风化和长时间降雨下易产生掉块、崩塌甚至滑坡,为了防治灾害的发生,方案在台阶内侧布排水沟等工程进行综合防治。 ②排土场区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防治工程措施 排土场用于表土临时堆放及废石堆放,区内虽汇水面积小,但渣土堆结构松散、稳定性差,在暴雨或长时间降雨冲蚀下易产生渣堆滑坡继而形成泥石流灾害,本方案本着治坡先治水,在其周围布设截洪排水沟、下方设置挡土墙。 综上所述,本工程在建设及运行过程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但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的基础上新增的一系列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及施工管理措施,可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把工程水土流失影响降低到最小。从水土保持角度看,只要认真实施主体工程已有水土保持措施和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将得到有效控制。 4、闭采期环境分析及环保措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环发(2005)109号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中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大力加强对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加快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 建设项目开采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并对矿山进行生态恢复,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1988.10.21),制定了“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项目必须做到生产期间尽可能地不断恢复被破坏的土地,在矿山服务期满后对因项目建设占用的山地进行全面地恢复工作。另外,矿山服务期满后重点对采掘等部分采空区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坍陷隐患的区域进行及时加固或回填。 矿区开发后植被的恢复是非常重要的生态恢复措施,它可以提高植被覆盖率、生物量,保持水土,提高景观美感,有利于改善野生生物的生存环境。为改善景观生态环境,矿区严格按照生态恢复和复垦方案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和复垦,另外,本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生态恢复和复垦措施如下: ①项目在后期开采作业全部结束前制定场区生态恢复和复垦方案,在开采结束后,根据方案内容实施有序的生态恢复和复垦工作。 ②充分利用表土剥离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和塌陷区。 ③弃土用于恢复覆土。 ④在需要复垦的地上充填平整后,最上层铺上适合植被生长的土壤,最后种植草皮等植物,选择生命力较强的植物物种。 ⑤增加土壤的有机质含量是生物复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待复垦土地中有机质含量很少,而土壤有机质的作用却很大,因此复垦过程应注重增加土壤的有机质含量,可通过改善土壤物理性质,提高粘土的透性,改变砂土的松散状态等,以增加土壤的有机质含量。 ⑥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矿山期满后,对工业场地设施进行拆除清理,恢复矿区生态环境使山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主要的措施如下: (1)砌体拆除 对矿山工业场地的辅助设施(破碎场地及制粉场地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减少对地貌景观的影响。 (2)危岩剔除 矿区闭后需要对采场边坡进行排查,发现有危岩体、裂隙育或下方临空的岩石进行清除。 (3)恢复植被 ①露天采场 方案拟将露天采场台阶平台恢复为灌木林地,底部平台恢复为灌木林地。主要工程包括树坑开挖、表土运输、表土回填、种植灌木等4 项子工程: 1)树坑开挖 露天采场开挖树坑种植灌木,种植行间距为2m×1.5m,树坑规格为0.5m×0.5m×0.5m,开挖的方式。 2)表土运输 露天采场恢复为灌木林地区域,受地形限制而无法使用翻斗车等机动运输工具,故采用人工装双胶轮车运土的方式运土;运距<0.3km。 3)表土回填 采场平台拟恢复为灌木林地,需按坑回填0.3m×0.3m×0.3m 厚表土。按5%的运输损失率进行计算,表土主要来源于外部购置和排土场废土。 4)种植灌木 选用地方性灌木进行种植。 ②加工场地 方案拟将工业场地损毁地类复垦为旱地和其他草地,工业场地的复垦范围包括破碎加工场、堆场、排土场、办公生活区等,主要的复垦工程包括砌体拆除、废渣清运、树坑开挖、表土运输、表土回填、土地翻耕、土壤培肥、种植绿肥、种植灌木、土地翻耕等工程。 本项目矿山逐年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间断性的,建议边开采边及时恢复旧采区,服务期满后随着矿山闭坑及植被全面恢复,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逐步减小。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后,可有效控制项目在开采过程中造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表九、结论与建议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砚山县平远镇阿三龙麦地大坡,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12450m2,其中矿区占地面积103000m2,其他用地面积9450m2,年产30万t建筑用砂石料,产品类型主要为公分石、石粉。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以石灰岩为原料,通过表土剥离、采掘、爆破、采装、运输、破碎、筛分及制粉等工序,生产公分石、石粉等建筑材料,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划分,属于B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明文规定禁止、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国家现行的有关产业政策相符。 三、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砚山县平远镇阿三龙麦地大坡,本项目以石灰岩为原料,通过表土剥离、采掘、爆破、采装、运输、破碎、筛分及制粉等工序,生产公分石、石粉等建筑材料。项目所在区域不在砚山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不属于城镇用地,项目与当地城镇规划不冲突,符合相关规划。 项目用地范围及其周围无古树名木及文物保护单位,不涉及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亦无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目标,不属于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区域环境空气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经采取措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无废水外排,对阿三龙河的影响小;因此项目的建设不会导致该区域的环境质量降低。 本项目的建设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准入条件、《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环字〔2017〕359号)严格准入条件、《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2018)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 号)均相符。 根据砚山县生态保护红线数据查询表及砚山县基本农田数据查询表可知,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红线。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四、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区域的空气质量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可满足(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2、水环境质量现状 ①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属于质量达标区。 ②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现场踏勘及查阅相关资料,项目所处区域地下水无开 采利用历史,项目区范围内无泉水出露,周边居民饮用水主要为自来水,地下水主要来自大气降水、地下水空隙潜水补给。地下水尚未发现污染状况,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3、声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区声环境质量现状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 4、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周边区域内,目前尚未发现土壤过渡开采和被受污染的现象,土壤环境状况总 体良好。 五、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施工期间将产生施工废水、施工噪声、施工废气和施工固废等,项目均采取了针对性的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间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各类污染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并将随施工期的结束而结束,对周围环境及保护目标的影响较小。同时,环评要求施工场地应加强管理,禁止污水、固体废物乱排乱倒。 六、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①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设置(留设进出口),将破碎、振动筛分、制粉、滚动运输等整个生产环节设置于密闭的厂房内开展生产,破碎机卸料口入口处设置喷淋洒水装置,并配套建设高位水池或水箱以保证喷淋设施的正常使用,破碎、制粉、筛分采取喷淋降尘措施;对输送带全线密闭,同时在集中下料口安装抑尘设施(如帆布、软管、铁皮圆筒等);将成品堆场建设为封闭式堆场大棚(留设进出口,对成品堆放场设置顶棚、三面围挡高度不低于原料高度的档墙),并在成品堆场大棚顶部安装固定喷淋装置,并配套建设高位水池或水箱以保证喷淋设施的正常使用,定时洒水降尘;堆场内及厂区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定期洒水降尘;对露天开采工作面、破碎场场地配置1台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在成品矿石装卸点采用1台移动喷雾车喷淋降尘;采区(粉尘)防治采取浅眼凿岩,钻孔时采用湿法钻孔,水封爆破方式降低粉尘排放;通过上述措施,以确保项目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在厂界处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1.0mg/Nm3)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浓度为1.132mg/m3,低于《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允许浓度2.0mg/m3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爆破废气、化粪池恶臭及生产设备和车辆燃油废气经自然扩散及植被吸附后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建设方在运行期间必须加强废气处理设备的管理,定期维护及检修,出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故障排除措施,杜绝非正常排放的发生,以免对周围环境及周围敏感目标造成大的影响。 ②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回用于矿山降尘用水,雨水池设置排水阀门,当回用不完或雨水超过收集池时,自动排至场外排水沟;食堂废水经环保型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与员工清洗废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处理后,提供给周边的农户用作农肥。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③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预测,项目所有厂界昼间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即60dB(A);夜间不生产。本评价要求项目运行期间采取选购先进的低噪动力设备,减少发生设备产噪量;保持定期检修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对产噪较大的设备安装减振垫;项目所有厂界昼间噪声预测值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项目运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小。 ④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土石、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泥和生活垃圾、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粪池污泥等。项目产生的固废均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可得到妥善的处置,处置率达到100%,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地处山区,生态环境影响主要是地表植被及土壤的破坏,和由此引起的水土流失,以及可能产生的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问题。项目区域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范围,没有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影响相对较小。矿山开采按水土保持要求和本报告提出的要求,做好场地清理、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闭矿区按水保要求进行复耕、复土植被,可减轻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 七、总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项目选址符合相关规划,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通过对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以及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质量达标区;项目产生的污染源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等,在采取环评提出的防治措施后可做到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废水不外排;固体废物合理处置,其运营基本不会降低周围环境的功能,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在认真执行三同时、设计方案及环评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较小,不会降低项目区域环境功能,项目建设不存在环境制约因素,因此,本项目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上考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可行的。 八、要求与建议 1、要求 ①为使本项目废水不乱排乱放,建设单位应新增1个油水分离器、1个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应建设截排水沟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并处理初期雨水。 ②需采取报告表提出的抑尘措施,确保无组织粉尘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即TSP1.0mg/m3。 ③设1个排土场、垃圾桶若干、1个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本次环评要求处置表土、废土石、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④必须严格按照本环评建议的各项环保措施执行,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⑤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建立相应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同时应设兼职的环境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项目设计和建设时,应落实各项环保投资。 ⑦项目在建设和投入运行后,应积极配合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⑧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⑨矿山开采时,须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项目开采范围须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关于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开采。 2、建议 ①加强对职工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 ②加强各项环保措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污染物达标;杜绝污染物的非正常排放。 ③加强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