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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业务手册
发布时间:2018-10-22 09:56:26     来源:民宗局 阅读次数:1148

YWSC-1100048000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业务手册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2018年9月1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1

一、受理范围 2

二、办理依据 2

三、实施机关 2

四、许可人员 2

五、批准条件 2

六、申请材料 3

七、办理时限 4

八、许可收费 4

九、许可证件 4

十、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5

十一、许可办理 5

(一)通则 5

(二)申请 5

(三)受理 6

(四)审查 7

(五)决定 8

(六)决定公开 8

(七)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8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9

(九)许可服务 9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10

十三、投诉举报 10

附件1许可流程示意图 11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2

附件3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13

附件4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 14

附件5行政许可决定书 15

前 言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全县营商环境,优化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特制定本业务手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主要编写人为熊国斯、吕学艳,审核人为马永昌,审定人为普俊德。因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新增,本业务手册为初次发布。本业务手册解释部门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事项(全省性宗教团体、全市性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除外)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需是我局取得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制发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五、批准条件

(一)申请登记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民主协商成立的管理组织;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其他相关材料齐全。

2.不予许可的条件:

(1)没有成立管理组织;

(2)没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3)没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4)材料不齐全。

(二)办理注销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已不具备开展宗教活动的条件;

(2)宗教活动场所因合并、分立解散;

(3)宗教活动场所被依法责令关闭。

2.不予许可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还具备开展宗教活动的条件;

(2)宗教活动场所未被终止。

六、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登记)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份数材料来源其他要求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原件 □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