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SC-1100050000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业务手册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2018年9月1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1
一、受理范围 2
二、办理依据 2
三、实施机关 2
四、许可人员 2
五、批准条件 2
六、申请材料 3
七、办理时限 4
八、许可收费 4
九、许可证件 4
十、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4
十一、许可办理 4
(一)通则 4
(二)申请 4
(三)受理 6
(四)审查 6
(五)决定 8
(六)决定公开 8
(七)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8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8
(九)许可服务 9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9
十三、投诉举报 9
附件1许可流程示意图 11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2
附件3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13
附件4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 14
附件5行政许可决定书 15
前 言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全县营商环境,优化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特制定本业务手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主要编写人为熊国斯、吕学艳,审核人为马永昌,审定人为普俊德。因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新增,本业务手册为初次发布。本业务手册解释部门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需是我局取得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制发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五、批准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二)不予许可的条件:
1.不符合城乡建设有关要求;
2.破坏本宗教习俗;
3.无合法资金来源。
六、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1)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清晰。 (2)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采用A4纸张,左侧装订。 |
2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