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SC-1100047000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业务手册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2018年9月1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1
一、受理范围 2
二、办理依据 2
三、实施机关 3
四、许可人员 3
五、批准条件 3
六、申请材料 3
七、办理时限 4
八、许可收费 4
九、许可证件 4
十、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4
十一、许可办理 4
(一)通则 4
(二)申请 5
(三)受理 6
(四)审查 7
(五)决定 8
(六)决定公开 8
(七)许可服务 8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9
十三、投诉举报 9
附件1许可流程示意图 10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1
附件3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12
附件4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 13
附件5行政许可决定书 14
前 言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全县营商环境,优化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特制定本业务手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主要编写人为熊国斯、吕学艳,审核人为马永昌,审定人为普俊德。因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新增,本业务手册为初次发布。本业务手册解释部门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的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事项初审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需是我局取得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制发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五、批准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1.拟设立地不具备相关条件;
2.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初审、审核、审批共用)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1)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清晰。 (2)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采用A4纸张,左侧装订。 |
2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