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SC-1100049000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业务手册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2018年9月1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1
一、受理范围 2
二、办理依据 2
三、实施机关 2
四、许可人员 2
五、批准条件 2
六、申请材料 3
七、办理时限 3
八、许可收费 4
九、许可证件 4
十、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4
十一、许可办理 4
(一)通则 4
(二)申请 4
(三)受理 5
(四)审查 6
(五)决定 7
(六)决定公开 8
(七)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8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8
(九)许可服务 8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9
十三、投诉举报 9
附件1许可流程示意图 10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1
附件3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12
附件4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 13
附件5行政许可决定书 14
前 言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全县营商环境,优化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特制定本业务手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主要编写人为熊国斯、吕学艳,审核人为马永昌,审定人为普俊德。因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新增,本业务手册为初次发布。本业务手册解释部门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全县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需是我局取得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制发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五、批准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全县性宗教团体成立的情况
(1)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2)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3)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4)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2.全县性宗教团体注销的情况
(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1.已具有相同性质的全县性宗教团体,再次申请成立的;
2.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本宗教在全县范围内的有关情况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1)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清晰。 (2)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采用A4纸张,左侧装订。 |
2 | 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