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1100048000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2018年9月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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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 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事项(全省性宗教团体、全市性宗教团体直属宗教活动场所除外)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又不能补充完整的。
二、办理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百度下载获取。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登记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民主协商成立的管理组织;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其他相关材料齐全。
2.不予许可的条件:
(1)没有成立管理组织;
(2)没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3)没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4)材料不齐全。
(二)申请注销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已不具备开展宗教活动的条件;
(2)宗教活动场所因合并、分立解散;
(3)宗教活动场所被依法责令关闭。
2.不予许可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还具备开展宗教活动的条件;
(2)宗教活动场所未被终止。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1)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清晰。 (2)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采用A4纸张,左侧装订。 |
2 | 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