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安监局2018年办事指南(完整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9-19 08:27:14     来源:安监局 阅读次数:1092

BSZN-211005-2018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办事指南

砚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修订发布

目录

一、受理范围 - 1 -

二、办理依据 - 1 -

三、办理机关 - 1 -

四、审批条件 - 2 -

(一)予以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2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2-

五、受理地点 - 2-

六、申请材料 - 2-

1.申请新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 2-

2.申请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 3-

3.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 4-

七、审批时限 - 4-

(一)新办、延期 - 4-

(二)变更 - 4-

八、审批收费及依据 - 4-

九、中介服务 - 5 -

十、办理流程 - 5-

(一)取号或预约 - 5-

(二)申请 - 5-

(三)受理 - 6-

(四)审查 - 6-

(五)决定 - 6-

十一、审批服务 - 6-

(一)咨询方式 - 6-

(二)咨询回复 - 7 -

(三)办理进程查询 - 7-

(四)获取办理结果 - 7-

(五)监督投诉 - 7-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7-

十二、附件 - 7-

附件1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流程图 - 8-

附件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9-

附件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范例 - 14-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砚山县行政区域内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和《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 32 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企业申请新办、延期、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4、《文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03 版)》的通知》(文审改办发〔2018〕4 号)、《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文山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安监发〔2018〕31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和《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 32 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为两级:州(市)级和县(市)级。

砚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州级发证范围以外企业的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和《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 32 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企业申请新办、延期、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