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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安监局2018年办事指南(完整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9-19 08:23:36     来源:安监局 阅读次数:1152

BSZN-211006-2018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事指南

砚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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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砚山县境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 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监局公告第3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四款“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安监局窗口

地址:砚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876)3122386。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新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序 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 件
2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证(新办的可以签订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承诺)复印件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查书原 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和人员名单复印件
?备注:1.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项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表格填写应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3.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4.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5.应同时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电子版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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