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砚山县萱腾便利店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28日10时50分至2024年8月28日13时05分,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砚山县八嘎乡八嘎街门牌名称为“萱腾优品(文体)”,在收银台向王某某(身份证号码:532622XXXXXXXX1526)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砚山县萱腾便利店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开门营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2MA6PG35F03,名称为“砚山县萱腾便利店”,经营者:王某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砚)新出发证字第031号,经营者:王某某;经查,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各种图书和教辅教材销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新华字典》7本(出版发行:商务印书馆)、《城南旧事》1本(出版发行: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汤姆索亚历险记》1本(出版发行: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中学生分类作文》1本(出版发行:武汉出版社)、《小学生获奖作文》1本(出版发行:武汉出版社)11本图书疑似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11本疑似非法出版物进行了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当事人砚山县萱腾便利店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同时当事人在其店铺摆放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序号68处罚事项关于对印刷、复制、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罚结果:1.(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非法出版物9本;2.(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单位: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1月15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