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砚山县漫酌酒吧服务馆(董某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4日22时50分至2024年9月5日0时20分,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砚山县江那镇锐鉴世纪1楼的砚山县漫酌酒吧服务馆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开门营业,场所内共设有1间包房名为“K1”,包房内设有点歌系统、点歌屏、话筒等设施设备,包房内接纳有消费者,对在包房里的消费者按照每打酒水118元的标准收费。该场所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2MAD4XCAL2T,经营者:董某某,但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当事人砚山县漫酌酒吧服务馆(董某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应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责令关闭当事人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方式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陆元整(¥1476.00)的行政处罚;
2.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单位: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25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