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倾城珠宝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案
案件情况:纳税人在2023-01-01至2023-03-31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消费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3-01-01 至2023-03-31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3-01-01至2023-03-31消费税(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3-01-01至2023-03-31 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50 元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砚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2月16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0日
一审:苏绍排 二审:雷明川 三审:郭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