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2024年第四季度涉旅案件信息公示(第13件)
发布时间:2024-12-25 08:37:16     来源: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阅读次数:480

砚山县招财进宝酒吧服务俱乐部(严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案件情况:当事人在砚山县江那镇尖山公园内从事酒类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喝酒”标识。2024年9月21日晚,7名未成年人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酒和小吃。当事人未询问人的年龄,也未要求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件,导致在未核实未成年人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酒吧,到场未成年人均已饮酒,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2月9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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