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2024年第四季度涉旅案件信息公示(第12件)
发布时间:2024-12-25 08:36:08     来源: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阅读次数:477

砚山县映月居餐饮农家院(罗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12日,本局收到砚山县公安局稼依派出所《05.12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称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双方人员均未成年且事故双方均称于2024年5月11日晚在砚山县映月居餐饮农家院喝酒出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肆元整(¥234.0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万零贰佰叁拾肆元整(¥40,234.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1月6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0日


一审:苏绍排  二审:雷明川  三审:郭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