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砚山县盛世唐朝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22日,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砚市监案移〔2024〕11—31号,内容是2024年6月29日晚,砚山县盛世唐朝娱乐会所涉嫌接待3名未成年人。2024年8月29日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砚山县盛世唐朝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依据:当事人砚山县盛世唐朝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和《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9处罚事项关于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的违法情节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其处罚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1.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23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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