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11月21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炭房收费站出口巡查发现,徐某驾驶云HDXXX15号车从砚山、文山载客2人至昆明,经调查,云HDXXX15号车是徐某向深圳中交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驾驶员段某某借的,徐某与2名乘客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150元、200元不等的乘车费。云HDXXX15号车属深圳中交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从2024年11月9日至今一直处在停运状态,徐洪驾驶云HDXXX15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12月10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0日
一审:苏绍排 二审:雷明川 三审:郭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