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
现将《砚山县2021年度娱乐场所市场监督执法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砚山县公安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2021年度娱乐场所市场监督执法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砚政办发〔2020〕8号)要求,结合《关于编制2021年度砚山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验,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联合开展一次歌舞娱乐场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责任部门
本次歌舞娱乐场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为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部门为县公安局。
三、检查对象
歌舞娱乐场所29户,按3%随机抽取,本次抽查的对象为正常营业的歌舞娱乐场所。
四、检查内容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检查内容为:
1.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2.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3.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4.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5.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6.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7.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8.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9.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10.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11.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日志;
12.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13.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14.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15.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17.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18.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9.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20.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21.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22.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23.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砚山县公安局检查内容为:
1.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2. 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3.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4.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5.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6.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7.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8. 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9.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
10.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
11.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12.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五、检查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六、检查流程
(一)抽取检查对象。由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统一通过省政府指定的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按3%比例随机抽取歌舞娱乐场所。
(二)检查事项。歌舞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随机匹配执法人员。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分别抽调执法检查人员组合成1个检查小组,通过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督——云南),以抽取检查小组的方式进行随机匹配。检查小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和县公安局各派出2名执法检查人员协同完成。
(四)检查方式。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抽取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五)检查程序
1. 预查。执法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抽查系统、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2. 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告知被检查对象其权利及配合义务,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 形成检查结果。执法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由组长组织讨论确定检查结果,检查结果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六)结果判定。根据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结果判定。
1. 对于歌舞娱乐场所检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检查登记。
2. 对于检查中发现歌舞娱乐场所存在涉嫌违反法规行为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和县公安局根据职责职权进行处理。
(七)结果处理。1. 抽查结果录入。于2021年10月31日前,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将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2. 如发现歌舞娱乐场所存在属于公安部门监管范围内的违法、失信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对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本次定向抽查任务是歌舞娱乐市场监督领域的一次联合检查,要高度重视,合理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抽查任务。
(二)严格执法,依法履职。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