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砚山县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特殊用车需要,规范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行为,根据《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砚办发〔2016〕65号)、《文山州州级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管理办法》(文公车办发〔202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县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砚山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砚机管通〔2018〕3号)规定,在统筹使用保留车辆基础上,开展租车活动。
第四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州县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廉洁型机关相关要求,从严控制租用车辆,确保车改后公务交通经费支出低于车改前公务交通经费支出总额。
第二章 租赁用途
第五条 各部门开展下列公务活动,在县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车辆及单位保留公务用车不能保障,公共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可以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车辆:
(一)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需派出人员处置;
(二)保障县委、县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调研、会议、活动、专项任务工作开展需要;
(三)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外来客商、县外同行等公务需要;
(四)公务人员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开展公务出行活动,公共交通不便或公共交通工具无法覆盖的地区;
(五)公务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集体公务出行活动。
第三章 租赁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租赁车辆前应对租车公司资质进行查询和核实,不得向具备无资质的租车企业(商户)租赁车辆。
第七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现行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原则上为国产汽车(含合资车辆)。租赁轿车(以上车型含新能源车)排量不应超过1.8L,不低于1.4T;租赁越野车排量不应超过3.0L,不低于1.5T;需要使用大中型客车时,可采用包车的形式购买服务。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租用的,应从严审批,并在《砚山县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审批表》中作出说明。
第八条 租车方式原则上采用带驾租车。因工作特殊需要,不便使用租车公司驾驶员或单位车辆无准驾人员的,可只租赁车辆或租赁代驾。
第九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长期租赁车辆(含租赁代驾)。单次公务租车时间不得超过7天,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延长租赁时间,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公务租车实行审批制度和清单制度,凡因公务活动需租用车辆的,应填写《砚山县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单》,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填写《砚山县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用车记录表》,核对相关信息。审批单和用车记录表作为报账凭证。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租车行为,不得长期租车、以租代购等变相超编制配车、用车,严禁“又拿补贴又坐车”。
第十二条 租赁车辆期间,车辆的使用按照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驾驶公务用车出入娱乐场所,严禁超员、超载。
第十三条 由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督察、调研等工作,由牵头部门按规定统筹租车事宜。
第十四条 在砚山县辖区范围外,即跨行政区域出差的公务租车,可参照当地公务租车标准执行。当地没有出台公务租车标准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
第四章 租赁公司资质
第十五条 租车企业(商户)需具备以下资质:
(一)有经营许可证,并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
(二)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有汽车租赁资质,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能提供《云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备案证》。
(四)在云南省内注册有公司(或分公司),在砚山县城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租赁公司自有符合现行公务用车车辆配备标准的车辆数应在10辆(含10辆)以上,车辆所有权归租赁公司完全拥有,车辆等级评定达到营运车辆二级以上标准,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营运等资格。
第十六条 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出现以下情况严禁租用。
(一)未经审验合格的车辆;
(二)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
(三)未按要求投保的车辆;
(四)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的车辆;
(五)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六)未按期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
第十六条 租赁车辆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大型客车保额不低于150万元,机手险及座位险不低于80万元/座)。
第十七条 租赁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管理要求及使用年限,所有租赁车辆必须按期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租用车辆由租车公司配专职人员驾驶,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车,车辆不得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第十九条 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等,除保险公司该承担的责任外,其余责任由租赁公司承担。
第五章 租赁费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经费来源从年初预算定员定额核定的公用经费或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租赁车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租赁车辆单位统一结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县直各单位办理资金支付时需附: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提供的平台车辆无法保障的证明(申请平台用车驳回信息)、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用车记录表、发票、出差审批单(出差租车)、会议通知(会议租车)、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租车)等相关凭证。
第二十三条 联合开展工作需合并租车时,牵头租车的单位可收取其他单位同乘人员乘车费用,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冲减本单位的租赁车辆费用或单位车辆运行维护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公务活动车辆租赁管理,根据本办法完善本单位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建立公务租车台账。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租车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公务租车审批、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杜绝公务租车的随意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车辆租赁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县公车主管部门应指导规范各部门租车行为,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车辆租赁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对当年租赁车辆情况进行自查梳理统计,填写《年度租赁车辆统计表》报县车管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公务租车可按就近原则,向社会租用车辆,具体实施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州驻砚单位及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