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元节期间严禁在城区内焚烧纸钱、冥物等祭祀品的通告(第8号)
发布时间:2024-08-15 15:33:00     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2760

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倡导文明祭祀、树立文明新风,持续巩固提升我县创文创卫成果,确保传统祭祀日(农历七月十四至七月十六日,俗称七月半)期间文明祭祀、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区影响县容县貌和环境卫生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县城管理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破除陋习、文明祭祀

全县人民群众要以文明、环保、节约、低碳的方式进行祭祀,对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严格抵制和劝导。提倡鲜花祭祀、网上祭祀、公祭悼念、家庭追思等现代化祭祀方式代替传统实物祭祀,不盲目攀比、讲排场、摆阔气,破除焚烧纸钱等陈规陋习,以现代化文明方式表达中华民族慎终追远情感。

二、遵规依规,令行禁止

中元节期间(2024年8月17日至8月19日),在我县县城建成区及部分城郊接合部内(东至城脚、南至狮子山、西至大外革高速路桥脚、北至布标收费站)道路、花台、广场、游园、林地等场所,严禁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漂放河灯。禁止占用县城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及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强化执纪,严肃追责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有违反本通告的将移交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四、全民监督,移风易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义务。

举报、投诉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76-3136669;

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0876-3122650;

江那镇人民政府:0876-312202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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