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机构编制工作常识
发布时间:2024-08-12 10:59:24     来源:县编办 阅读次数:4292

关于严禁条条干预的政策规定 

1.2018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二次会议上强调:除了党中央授权的,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要全面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除涉及条条干预条款。

2.《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4.《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5.《规范地方党委政策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第十条:除专门制定的机构编制、干部配备政策性文件外,其他政策性文件不得对机构编制、干部配备提出具体要求。

6.《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起草或者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前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出规定的,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废除涉及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

7.《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六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六)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等情形,经调查认定属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取处理措施。

8.《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坚决整治上级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全面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除涉及条条干预条款。

9.《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上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改革创新,严禁对基层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干预,不得要求乡镇和街道对口设立机构,不得要求在村(社区)设立机构和加挂牌子。

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备注:《机构编制工作常识》信息来源为中国机构编制网、中央和省、州编办系统等门户网站和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