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大清塘光伏电站项目用地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4〕379号
批准时间:2024年7月30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砚山县维摩彝族乡幕菲勒村民委员会幕菲勒村民小组
位置:详见附图
地类和面积:共计0.8513公顷,其中农用地0.8513公顷(不占用耕地,园地0.0062公顷、林地0.845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文件公布实施的砚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农村宅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大清塘光伏电站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公告时限
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 30日)。
联系电话:0876—3130380
联系地址:砚山县自然资源局(砚华东路70号)
特此公告
附件:大清塘光伏电站项目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 8月18日
附件: 大清塘光伏电站项目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