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日,代位继承人刘锦秧因继承被继承人李加凤、李永胜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代位继承人刘锦秧因继承被继承人李加凤、李永胜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赵玉丹,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龙湖小区,系被继承人李永胜之配偶。
继承人2,胡恒山,现住:砚山县砚华西路,系被继承人李加凤之配偶。
继承人3,刘锦秧,现住:砚山县江那镇龙湖小区,系被继承人李永胜之子。
二、被继承人1,李永胜,男,因死亡于2011年07月13日办理注销手续;
被继承人2,李加凤,女,于2024年01月19日因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加重在文山州人民医院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砚华路县委大院内,土地使用权证号:砚国用(2001)字第0651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砚房1997字第0293号,产权登记为李加凤、李永胜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李加凤的遗产、二分之一为李永胜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被继承人李加凤、李永胜的合法继承人有(李加凤父亲李正国先其死亡,李加凤母亲王翠仙先其死亡,李加凤配偶、李永胜父亲胡恒山健在,李加凤儿子李永胜先其死亡,李永胜配偶赵玉丹健在,李永胜儿子刘锦秧健在)除此之外,无其他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并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李加凤、李永胜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李永胜的父亲胡恒山(母亲李加凤于2024年01月19日死亡)、配偶赵玉丹自愿放弃上述属于李永胜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李永胜的遗产份额由儿子刘锦秧一人单独继承;被继承人李加凤的儿子李永胜先其死亡,李永胜儿子刘锦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加凤的配偶胡恒山自愿放弃上述属于李加凤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李加凤的遗产份额由李永胜儿子刘锦秧一人代位继承。故被继承人李永胜、李加凤的上述遗产由刘锦秧一人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刘锦秧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8月2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