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制定《砚山县搬迁安置办公室2021年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anshan.gov.cn/)上查阅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 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概况、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领导信息、分工信息。
2. 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3. 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我县后期扶持规划、搬迁安置规划。
4. 人事管理。主要包括:本单位人事任免公告,招考、遴选通知,录用公示等。
5. 政务管理。主要包括:本部门召开的重大会议、本部门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发布公示公告;
6.财政信息。主要包括: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三公”经费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同时采取公开栏、简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条例》规定,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分析重新制作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 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至砚山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提出申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砚山县江那镇民族文化中2号楼二楼B区B204,办公时间: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6-3121030。
2. 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单位提交申请。信函寄至:砚山县江那镇民族文化中2号楼二楼B区B204综合股(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663100。
3. 网上申请
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或通过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目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District?bmid=11c98a62-4a3c-496c-9398-aec4e67fd749;选择本机关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在线申请直接按要求填写即可。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和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填写真实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