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关于《砚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案》的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1-10-14 11:29:56     来源: 阅读次数:2331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3.《文山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文防指办〔2021〕25 号)

二、防范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制定并落实各项措施,防止疫情的传入、发生和蔓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检疫和监测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做好应急准备,并积极开展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注射工作,使辖区内动物处于安全保护状态。卫生部门应做好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预防,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周边地区一旦发生疫情,相邻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于交通路口设置卡点,禁止疫区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县境内,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同时建立免疫带,对向内纵深10公里内的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防止疫情发生。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禽类死亡率高,猪异常急性死亡且死亡率高,偶蹄动物舌、鼻镜、鼻孔、唇、齿龈、齿垫、乳房、乳头、冠状垫、趾间区域及皮肤等部位发生水泡等异常情况后,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

四、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牲畜口蹄疫等动物疫情严格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中等技术专业职称以上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省级防疫监督机构,由省级防疫监督机构派专人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疫情的最终确诊和公布权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五、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同时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10日内发生疫点5个以上的;或30日以内散养禽发病在3000只以上,发病家畜在1000头以上的;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10日内发生疫点3-5个的;或疫情迅速扩散的;或30日内散养家禽发病禽只在1000-2000只、发病家畜在500-1000头的;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指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极少疫情病例,得到有效控制的。

六、预案启动

发生一级动物疫情时,县级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启动县级预案,按规定上报疫情,严格执行国家指挥机构的工作方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尽快扑灭疫情。

发生二、三级疫情时,乡(镇)级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启动乡(镇)级预案,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县级指挥机构。县级召集会议,决定启动预案和工作方案,乡(镇)级组织落实和实施。

当动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最后一头(只)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经过相应观察期,无新疫情发生,解除封锁后,预案结束。

七、部门职责

(一)部门职责

1.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宣传部门职责

负责密切关注与动物疫情相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3.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做好畜禽及其产品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工信商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通信应急调度和管理,会同通讯、广电行业管理部门推动成员单位间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共享;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予以配合,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负责完善肉品市场供应体系,建立安全可靠的肉品供应链,确保肉品市场供应。

5.公安部门职责

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疫情溯源和畜禽流动查堵工作;依法加快侦办相关案件,对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6.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拨付扑杀补助资金。

7.住建、城乡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密切配合做好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工作,负责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理。

8.砚平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各高速公路收费站等交通部门职责

负责对通过公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设立临时检查站,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

9.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负责人畜共患病等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切实做好疾病防控工作。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餐厨剩余物流向的监管。

10.教育体育部门职责

负责学校购进肉产品的监管,学校食堂严禁采购疫区肉产品和无《检疫检验证明》肉产品。严禁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泔水)进入到养殖环节饲喂畜禽。

11.应急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协调工作。

12.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相关工作,加强动物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冷库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对餐厨剩余物流向的监管。

13.林草部门职责

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生驯养动物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发现野生驯养及人工繁育野生驯养动物异常或死亡情况,立即上报送检。

14.邮政部门职责

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

15.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其他部门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的基础上,并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全面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八、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辖区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封锁范围,发布封锁令,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禽所在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畜禽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生畜禽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况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畜禽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生畜禽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一般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染疫家畜或家禽、同群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清洗消毒,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

3.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进出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厩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清洗消毒,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相应的观察期(一般为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主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九、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候光福,电话:3122191

联系人:卢家彦,电话:306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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