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及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农村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及管理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三)《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
(四)《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
(五)《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零容忍增量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突出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11号)
三、目标任务
各乡(镇)、涉及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和压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好农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使群众获得更多的幸福感。
四、申请审批步骤和流程
(一)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册、承诺、书面申请等资料。
(二)审核、公示:村民小组收到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到期后,如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委会(社区)审查。
(三)审查:村委会(社区)接收收到村民小组提交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民小组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相邻权利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实行每周一次报送至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四)联勘联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对外受理、联系窗口,负责牵头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等部门开展实地查看,并提出宅基地审批意见。村民建房完工后,组织进行验收审查(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综合提出审批建议),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五)审批、颁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完成实地查看、并提出宅基地审批意见后,及时给于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建设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村村民建房验收工作结束后,开展验收审批。
(六)备案、数据信息汇交:审批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备案,每季度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汇交一次统计汇总数据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乡村规划未批准之前,实行规划过渡期管理,直至农村乡村规划批准后,按批准规划执行。要结合提升人居环境、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严格管控农村宅基地散、乱以及占用红线范围建设的情况。一是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好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宅基地无法解决的,审批宅基地范围不得超出主居民区100米范围。宅基地选址于村内道路两侧的,必须从道路外侧退让3—5米(可根据乡村实际情况决定退让)。二是拟申请宅基地选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水田的宅基地一律不予审批。三是拟申请宅基地选址,涉及占用国道、省道、县(乡)道保护区的一律不予审批。四是拟申请宅基地选址,涉及占用两级(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停伐区、乔木林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石漠化公园区、湿地及湿地公园区、名木古树的一律不予审批。五是拟申请宅基地选址,涉及占用水源地、水库(坑塘)、河道、排引(防洪)沟渠、水资源保护区范围的一律不予审批。
五、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涉及执法事项时说明)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对增量实行“零容忍”。要探索农村宅基地收回、退出机制,加强对申请人员身份确认,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对乱占耕地、乱占林地、未经审批、未经规划许可、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坚决依法查处。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审批,确保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实现乡(镇)审批管理工作全覆盖,严禁以任何理由停批农村宅基地,或者拖延审批。对擅自暂停审批、拖延审批,甚至吃拿卡要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