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及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砚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砚山实际,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局牵头起草了《砚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初稿,经充分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救助人群范围;二是明确了救助的种类,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三是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和协助组织;四是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五是明确了救助机构;六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七是明确经费来源及保障;八是明确了被救助者的权利及义务;九是明确了救助管理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职责;十是明确了法律责任。
第一章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一是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来源为上级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县级应急部门和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其他救灾资金)。二是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可使用在6个方面。三是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需按照6条具体规定安排使用。四是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五是明确了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明确了救助类别及标准为:一是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原则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补助;二是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救助,救助时间根据受灾情况酌定;三是民房倒塌和损坏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是需恢复重建唯一生活住房的倒房户,按倒塌、损坏住房和家庭自救能力界定为三类,一类补助标准为20000-40000元;二类补助标准为10000-20000元;三类补助标准为5000-10000元。四是以上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房屋损坏价值。一、二类对象原则由受灾群众自行实施,受灾群众确无能力实施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类对象由受灾群众自行实施。
第四章明确了在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和重特大自然灾害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排及申报程序应按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救灾应急响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逐级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章明确了因遭受自然灾害的5种救助对象,申报程序由各村民小组组织受灾群众提出申报,报村(社区)委会核实并拟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召开“三委”会议进行评议,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所属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审核,经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审核,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县应急局审批;县应急局对拟救助对象受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下发至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章明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程序为:县应急局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根据各乡(镇)灾情实际,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意见,会商县财政局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和县应急局联合下文拨付(或由县应急局单独下文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单独下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拨付及发放程序为:收到上级拨款文件后,县应急局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拨到乡(镇),乡(镇)根据灾情、需救助情况及评估结果,迅速研究制定分配方案,编制《受灾群众救助花名册》,上报县应急局审批后,由乡(镇)向受灾群众及时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收集好有关痕迹资料。
第八章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严禁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救灾资金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明确了本办法由县应急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5年)。
五、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苏振波,联系电话:3121137。
联系人:韦庆柱,联系电话:313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