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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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砚政办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9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砚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县应急局应根据常年灾情与县财政局协商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县财政局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求,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救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灾情核查及应急演练等开支。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县纪委监委、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涉及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  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群众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县级应急部门和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

(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救灾资金。

第六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

(三)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

(四)恢复重建倒塌、损坏住房。

(五)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备、运输等。

(六)符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医疗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五)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六)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用途和具体使用范围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资金文件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九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县应急局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其他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但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入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县应急局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缴入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间的捐赠资金缴入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资金,缴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已开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的,缴入该专户,未开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的,可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设专账归集),使用时专项调入预算。由县应急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县财政局针对初步意见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县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县红十字会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县红十字会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情况报县应急局备案。

 

第三章  救助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原则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补助;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救助,救助时间根据受灾情况酌定。

第十一条  在实施倒房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项目过程中,要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优先救助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原则上按照当年受灾户的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把救助对象划分为三类:

(一)民房倒塌和损坏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是指需恢复重建唯一生活住房的倒房户。按倒塌、损坏住房和家庭自救能力界定为三类。一类: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经鉴定后不能居住,需进行重建的住房;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和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亡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补助标准为2000040000元。二类: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裂缝,或附属构件破坏经鉴定虽受损但经过修缮仍可以居住的住房;低保户和主要劳动力三级、四级残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和较困难的受灾户;补助标准为1000020000元。三类:独立的厨房、牲畜棚、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包括一类和二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倒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对象和一般受灾户;补助标准为500010000元。

以上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房屋损坏价值。一、二类对象原则由受灾群众自行实施,受灾群众确无能力实施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类对象由受灾群众自行实施。

(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类对象是指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的农户,或因旱造成当前正在收获的农产品产量损失80%以上,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农户。二类对象是指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的农户,或因旱造成当前正在收获的农产品产量损失60%以上,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农户。三类对象是指除一类和二类对象以外,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的农户。旱灾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旱灾当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总量由县财政局和县应急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按照有关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是指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每人每天保障1斤大米的标准,采取资金补助或者供应粮食的形式进行救助。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合理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应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砚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达不到上述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自然灾害以州、县为主筹集资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由县人民政府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或由县应急局、县财政局联合向上级应急局、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争取省级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时,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自然灾害统计相关规定,迅速核查、统计和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灾情,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灾情报告后,应加强与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单位(部门)沟通对接,及时核查、统计和汇总全县灾情数据,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适时进行灾情初报、续报和核报。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和危害程度,当地政府、县应急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赶赴灾害现场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并核实受灾情况,对灾害损失和应急救助需求进行评估,并做好灾情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能及时准确送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六条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如需上级给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持,须按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救灾应急响应,按照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救灾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县应急局和县财政局,再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提出救灾资金申请报告。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每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安排救灾资金情况,并附受灾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和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台账。

(二)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每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住房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及倒、损民房统计台账。

(三)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每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安排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及统计台账。

(四)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每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饮水和缺粮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户数和人数、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及统计台账。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及需救济人员台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核定及程序


第十七条  因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作为救助对象:

(一)处于危险地带需紧急转移的人员。

(二)缺衣被、口粮、饮用水、燃料等必需生活物资,没有自救能力的人员。

(三)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困难的人员(倒房重建是当年因灾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或修缮的住户。对受灾前已经另外建有新住房或购买有住房的倒损住房户不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对有子女且子女经济条件较好的,其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帮助父母改善住房条件)。

(四)死亡者家属生活困难的人员。

(五)因灾致伤、致病无力医治的人员。

第十八条  救助程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重点。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核定:各村民小组组织受灾群众根据自己受灾情况自愿申请进行申报,各村民小组统计汇总且经村小组长签字后,报村(社区)委会核实按照救助对象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提名,拟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召开“三委”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属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审核。在公示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由乡(镇)人民政府视受灾情况酌定;乡(镇)应急服务中心采取抽查和实地核查的形式,对拟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惠农“一折通”)、列入救助范围等情况问题进行审查,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内公示拟救助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核定的救助台账一式两份经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县应急局审批;县应急局对拟救助对象受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救助范围的村干部及其近亲拟救助情况要进行重点核查,无异议后按程序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应急局审批意见及时发放救灾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审批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审批:

(一)县应急局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根据各乡(镇)灾情实际,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意见,会商县财政局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和县应急局联合下文拨付(或由县应急局单独下文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二)在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单独下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  资金拨付及发放


第二十条  县应急部门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快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拨付和发放进度。收到上级拨款文件后,县应急局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拨到乡(镇),乡(镇)按照有关程序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按文件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根据灾害紧急程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可以现金或物资形式直接发放到需救助对象手中,发放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收到县财政局和县应急局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后,乡(镇)应急服务中心根据灾情、需救助情况及评估结果,迅速研究制定分配方案,编制《受灾群众救助花名册》,上报县应急局审批后,向受灾群众及时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受灾群众救助花名册》应注明受灾群众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住址、发放金额、发放时段、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内容。受灾群众领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时,在《受灾群众救助花名册》上签字,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对无能力领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老弱病残人员,其本人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指定人员代领,代领人员必须签字按手印,并将资金及时送达救助对象。各乡(镇)要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发放形式为社会化发放,严禁挪用或以任何理由滞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在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过程中,应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指定两人以上共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建立有救助对象、银行账号(惠农“一折通”)、救助金额等内容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台账,村(社区)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各级台账和村委会评议记录要存档五年以上以备查。

 

第八章  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下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文件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抄报上级财政、应急局及其他对口部门,并抄送县审计局。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分别将上年度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上级财政局、应急局及相关对口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各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应急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使用安全高效。同时,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应急局不定期联合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各乡(镇)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屡查屡犯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向上一级财政、应急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乡(镇)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729日。


【文字解读】《砚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图文解读】《砚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