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金融对房地产业的支持政策
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含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要认真执行贷款利率下浮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提高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贷款,促进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统筹使用公积金、盘活存量贷款资产、降低贷款中间费用等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并确保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不低于90%。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三、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采取适当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的方法进行扶持。凡在砚山县购买商品房的,不论户籍所在地和身份,不论所购房屋面积,均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所缴契税,按规定税率征收后,超过0.5%税率的部分,政府采取即征即奖的办法,兑现到缴税者。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数的,按照规定给予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因住房被征收而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并且不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住房按照规定给予免征契税;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并按规定做好奖励兑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部门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规定给予免征契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按照规定给予免征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税务机关要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存量房评估价格,减轻纳税人负担。开发商开发的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县人民政府优先向开发商购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共租赁住房除按省、州、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安置外,还可作为各类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的临时安置过渡用房。
四、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服务事项的各级相关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减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杜绝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的现象;要对外公布审批流程,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清单,公布办理时限,公开对外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批快速推进。在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工作中,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即报即审、即审即批,确保审查审批到位,服务质量到位;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事项的宣传贯彻和督察力度,确保部门服务好、行业服务好,不让办事企业和群众来回跑,让企业和群众带着问题来,带着满意归。
五、实行免缓交纳费金制度
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对以下相关费用实行暂免交、减交和缓交。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等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取的相关费用,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交纳10%,工程竣工验收前交纳90%。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准备金的缴存。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对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交存新项目工资保证金时,可以按第一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交存,如当年无拖欠工资,从第二年度起就不再继续交存该项目的保证金;二是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缴存:对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按年度计划完成工程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10%缴存,并在约定工资发放日,由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减半缴纳,并推迟至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缴纳。(政策咨询:0876—312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