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03 14:50:39     来源: 阅读次数:1867
    一、就业服务和城乡社会保险等惠民政策
    1、围绕产业发展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各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承接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创办农业产品加工业、民族民间手工艺加工业、乡村特色餐饮、民族风情旅游、家政服务和养老服务业等企业,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事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贫困地区在实施整乡推进、整村帮扶中要优先给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扶持。
    2、加快我县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统一标识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服务窗口,探索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的创业服务中心。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服务体系,打造集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扶持服务、创业基金投资、网络众筹融资为一体的众创网络平台。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我县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等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和品牌化,实现我县产品与发达地区市场的嫁接。争取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拓宽生产产品的销售渠道。加快建设覆盖城乡、服务便捷、高速畅通的宽带基础设施,督促通信企业提升网速、降低网费。科学规划,与社会资本共建物流仓储基地,不断提升冷链物流等基础配送能力,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
    3、整合资源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等设施,依托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建设模式,积极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打造区域化、专业化、特色化、便利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乡(镇)和有条件的村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旅游乡镇、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积极探索建立“一村一园”、“一品一园”等特色返乡创业园,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场地。
    4、实施返乡创业农民工培训专项行动计划。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实施专项创业培训计划,使每一个愿意参加创业培训,并到创业地申请培训的返乡创业人员都能参加创业培训。乡(镇)每半年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展一次调查摸底活动,建立返乡创业人员基础台账,并将有返乡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情况报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公共就业机构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结合县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创业培训计划,开发适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实际的培训项目。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通过案例剖析、企业诊断、模拟经营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提高创业实体经营者的创业能力。创业培训机构要采取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积极支持返乡创业培训见习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鼓励创业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见习。
    5、创新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政策的作用,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扶持力度,并按照规定由财政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投融资引导机制,动员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积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提供担保。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商品林权、大型农机具、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积极探索小企业联保贷款或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民工创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对返乡创业的涉农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支农惠农项目资金。
    6、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县各有关部门要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全面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建立返乡创业专项导师队伍,落实创业担保贷款“l+3”后续跟踪服务机制,加大创业帮扶力度,提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成功率。组织开展技能扶贫专项活动,通过“三个一批”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企业提供熟练技能劳动者。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通过向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相关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7、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县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县级财政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补助政策。县级财政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城乡社会保险政策
    9、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筹资政策。到2016年9月底,制定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的财政补助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全州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人均提高到420元。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政策,实行有差别的财政分级负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随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等因素动态调整。
    10、文山州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城镇职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①个人缴纳的2%。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部分调整为:35周岁以下划入比例由18%下调为13%;36周岁至45周岁划入比例由25%下调为18%;4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入比例由35%下调为2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构成:①个人缴纳的2%。②其余部分按在职职工同年龄段、同比例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构成。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待遇为基数,按当年单位缴费比例划入标准由65%下调为53%;个人账户除用于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外,还可购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商业保险产品。
    11、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职工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不分医院等级在职人员每次400元、退休人员每次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每次800元、退休人员每次700元,二级医院在职人员每次500元、退休人员每次400元,一级医院在职人员每次300元、退休人员每次200元。参保人住院跨年度的,采取分段结算的方法进行结算,即:年终时要对当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参保患者不需出院,次年住院不设起付线,但基本医疗费用从零开始计算。
    12、按医院等级合理确定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人员在一级医院报销91%,二级医院报销88%,三级医院报销85%;退休人员在一级医院报销95%,二级医院报销92%,三级医院报销89%。符合特殊疾病的病种住院报销增加5%,最高累计报销比例为95%。异地转诊转院病人(主要为州内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转往省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5%。使用人工器官和特殊医用材料的,国产材料在职人员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70%;进口材料在职人员报销40%、退休人员报销50%。其余项目费用报销比例不变。
    13、调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标准调整为:患有1种门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月,患有2种门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60元/月,患有3种(含3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20元/月;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即:在职职工起付线为400元/年,33元/月;退休人员为300元/年,25元/月;报销比例统一为80%。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可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取消二级医院、三级医院选一家和一级医院选一家的规定。
    14、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城镇居民:提高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将现行城镇居民在州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执行起付线标准由100元、200元、300元分别调整为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 
    调整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302号)精神,文山州城镇居民大病年度起付线标准为1.5万元。在起付线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50%;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60%;在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70%;在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8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政策咨询:0876—3131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