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企业扩销促产、复工复产。争取州级财政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配套省三七产品临时储存补助。进一步加大扩销促产补助支持力度,除烟草和电力行业外,在省、州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安排1000万元进行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目前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和6月15日前恢复生产的冶金化工企业,以设计产能核算,实际产能发挥50%以上并持续生产至年底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际产能发挥80%以上并持续生产至年底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实际产能全部达产并持续生产至年底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总产值排名在全县前三名并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积极向上争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达规工业企业培育力度,壮大全县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总量。对2016年首次申报纳入规模统计库并获批的工业企业,在省、州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使用本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水泥、钢结构、电子产品等工业产品,在州奖励的基础上,对年内采购并自用金额超500万元以上的县内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优先就近采购本地产品。
四、对全年网络销售金额达300万元以上、排名在前5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的营销费用补助。达到州奖励标准的同时享受州级奖励。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20%部分外,州级10%部分免缴,县(市)级70%部分缓缴,缓缴时间由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对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的,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其中租赁部分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
七、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16年企业参保单位执行0.5%的生育保险费率。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政策及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到2020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
八、积极推进减税降费。严禁征收过头税,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继续执行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完善涉企收费目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2016年,对省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外收费标准降低30%的政策规定;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的政策规定。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九、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县商业、工业、农业和旅游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我县结算纳税,对2016年度销售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达到州奖励标准的同时享受州级奖励。
十、继续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争取年内扶持创办220户微型企业。对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创业者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按合伙人数每人不超过10万元计算,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贷款支持,按规定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
十一、稳定房地产市场。探索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和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防控联动机制。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费用,要认真贯彻落实《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砚政发〔2015〕42号)中的“免缓交纳费金制度”。
十二、促进社会消费增长。对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商贸流通企业及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三大类行业,除省、州奖励外,每户奖励5万元。加大培育全县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4大类企业,在积极争取省、州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年度商品销售额累计增速超过15%的限额以上企业,除省、州奖励外,每户奖励5万元;对2016年新增纳限企业,以企业纳限当年缴税金额的80%给予奖励;对全县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三大类行业营业额增速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十三、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支持我县外贸进出口奖励政策,对在本县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除省、州奖励外,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对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统一参加县级组织参加的国内国际商品展洽会, 按照文件中每个企业一个普通展位的收费标准给予奖励。
十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安居房优惠政策
第一类:未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按照户均4万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构成=住建部门危房改造(1.02万元;1.2万元;2.11万元三种类型之一)或扶贫部门安居工程(1万元)+县级补助资金。享受住建部门危房改造政策的贫困户同时可向信用社申请最高额为5万元的建房贷款,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2015年发放的危房改造贷款按年利率5%执行,其中借款人按2%的年利息承担,各级政府共同补助按3%的年利息承担。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参照云建村〔2015〕453号文件执行)。
第二类:对丧失劳动能力及部分“鳏、寡、孤、独”等特困农户,按照户均5万元的标准补助,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兜底统规统建或统规分建。
十六、易地扶贫搬迁优惠政策
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执行“3456”的政策标准,凡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经批准搬迁的农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房。验收合格,原宅基地复垦后,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易地扶贫搬迁户补助标准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3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4万元。
2、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由乡(镇)按户均5万元申请贷款,由县级负责偿还本金,利息由州、县分担。如到城镇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农户,乡(镇)不得再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3、到城镇购买普通商品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经乡(镇)和县住建局确认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6万元,所购买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如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还可以享受《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砚政发〔2015〕42号)文件中县级财政每套给予5000元补贴的政策,执行时限到2016年9月30日止,同时还享有省、州政府规定的政策待遇。
4、有贷款意愿的搬迁农户可申请6万元以内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在2035年以前),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20%,还款方式以“四方合同”为准,并可享受3年期限的政府贴息补助(县财政按季打入砚山欣隆公司,农户先还后补),3年内农户自行承担2%的年利率,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即:3年内,农户自行承担利率部分+政府承担利率部分=银行利率),3年后农户自行还本付息,享受政府贴息的限于砚山县易地搬迁两年行动计划项目规划中的农户,其他搬迁农户不享受政府贴息。(政策咨询:0876—301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