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水务局关于准予砚山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10 08:41:55     来源:砚山县水务局 阅读次数:1293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向砚山县水务局报送给予审批《砚山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政许可函件,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砚山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做出本决定之日10日内向你单位送达《砚山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政许可决定书,请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砚山县水务局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机关地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66号

邮政编码:663100

联系人:李松明

联系电话:0876—3130209

 

砚山县水务局关于砚山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经审核,原则同意《砚山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工程建设单位: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工程名称:砚山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三)工程建设地点:砚山县阿猛镇、稼依镇、者腊乡、盘龙乡、维摩乡、阿舍乡、干河乡、蚌峨乡、八嘎乡

(四)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共建设11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涉及九个乡镇。处理规模:项目建成后,形成各建制乡镇驻地(除江那镇、平远镇外)集镇片区4191m³/d的污水处理能力,形成各建制乡镇(除阿舍乡、盘龙乡外)部分村寨片区3089m³/d的污水处理能力。用地规模:规划用地21亩。建、构筑物规模:拟建成除江那镇、平远镇外的其他建制乡、镇集镇片区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共11座,配套污水处理站建设的污水收集管网共82.18km;建成除盘龙乡、阿舍乡外的其他建制乡、镇的部分村寨片区的生活污水处理点共5148座。设备、设施规模:该项目新购置配套A3/O+MBBR工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共29台,地埋式一体化分户污水处理设备共5148套,配套DN200PVC污水管60.1km、DN500HDPE波纹污水管22.08km。

(五)涉河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如下表:

各涉河建构筑物地理位置情况表

序号

乡镇名称

涉河管道长度(km)

地理坐标

涉河管道坐标

临河污水处理站中心坐标

起点

终点

倒虹吸位置中心坐标

东经

北纬

东经

北纬

东经

北纬

东经

北纬

1

阿猛镇

1.14

104°35'39.35"

23°45'15.51"

104°36'3.98"

23°44'53.34"

104°35'46.10"

23°45'6.74"

104°36'7.35"

23°44'51.87"

2

稼依镇

0.88(左岸0.45,右岸0.43)

103°56'50.88"

23°43'8.07"

103°57'8.48"

23°43'11.41"

103°57'8.48"

23°43'11.41"

\

\

3

盘龙乡

0.53

104°19'08.20"

23°32'0.02"

104°19'17.81"

23°31'48.37"

104°19'17.81"

23°31'48.37"

\

\

4

八嘎乡

1.80

104°30'17.49"

23°27'13.92"

104°30'45.87"

23°26'54.45"

104°30'34.06"

23°27'00.89"

104°30'45.87"

23°26'54.45"

二、防洪要求

(一)工程建设应满足防洪和当地水利建设的要求。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扰动。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应加强工程附近堤防及岸坡的稳定性观测,对观测资料进行分折比较,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如遇险情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治与补救措施,确保堤防及岸坡稳定。

(二)建设单位应进一步优化施工设计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施工期阻水影响,穿越工程施工需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建设单位需编制施工期安全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有关防御措施。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确保防洪安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弃渣,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弃渣需运至合法指定区域,不得丢弃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四)工程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线,工程建设与运行对堤防、岸坡等的影响及其他防洪要求的落实监管。

三、防治与补救措施

该项目涉河管道为河底填埋式穿越,河床表面无附着物,开挖、布管及填埋工程结束后,施工期间临时围堰、导流管、作业带、施工便道与施工场地等临时建筑物相应全部拆除,清除工程垃圾、抽排堰内积水,清淤疏通使河道恢复原状,完工后穿越河段地表不留任何建筑物。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砚山县水务局关于砚山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在征得我局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工程建设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