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金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7月24日向砚山县水务局报送《云南绿色铝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三期配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云南绿色铝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三期配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贵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砚山县水务局关于云南绿色铝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三期配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砚山县水务局
2024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