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在砚山县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本)》以外项目,驻砚企业、省属企业或县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备案。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2.《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云政发[2004]240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予以批准
(1)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2)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3)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4)符合行政区发展规划、合理利用当地资源。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满足以下其中一项,不予以批准
(1)不符合地方规划、环评规划、国土规划的不予受理。
(2)不符合国家政策的不予受理。
(3)不符合行政区发展规划、不合理利用当地资源。
五、受理地点及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县林业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办事窗口: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发展改革局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可乘8路公交车到建设路口站。
办 理 人:周以谦
六、备案登记所需录入信息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相关信息(详见附表)。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审批收费
本登记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申请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受理范围要求的首次申请。
申请人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法人。
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220.163.118.118)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
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发展改革局窗口。
接收地址:砚山县七乡大道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发展改革局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有关资料,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局窗口受理人应对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局窗口应立即形成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代码。
(5)收件凭证
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录入改备案项目基本信息,对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按照规范要求提出申请。
2.受理
(1)受理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窗口经办人员要按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窗口预审,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现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窗口受理后,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及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二)变更申请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220.163.118.118)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
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发展改革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12011 (0876)3012738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咨询查询,查询电话0876-3012011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5)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0876)3012275
地址: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220.163.118.118)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监委驻发展和改革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6-3056517,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建设路口左侧县发展和改革局一楼。
3.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建设路口左侧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邮政编码:6631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直接领取: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发展改革局窗口。下载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220.163.11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