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作出行政许可,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0年3月21日-2020年3月26日(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876—3122650、3120965。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年产9000万套汽车线束等电子元器件加工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砚山县工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加工区二期标准化厂房3号厂房
建设单位: 云南航博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评单位:丽江智德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为丽江智德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云南航博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国伟,建设地点位于砚山县工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加工区二期标准化厂房3号厂房。项目于2020年10月21日取得项目备案证,备案号为:2020-532622-34-03-004626。建设性质:改(扩)建。项目拟对原有线束生产线新增部分设备,新增1条线缆生产线,同时出售柔性线路板(FPC)、柔性扁平排线(FFC),改扩建后产能为9000万件/a,其中汽车线束、台式电脑及笔记本电脑内部线束共计5000万套/a、普通线束1000万套/a、通讯类数据应用线缆1000万套/a,柔性线路板(FPC)1000万套/a、柔性扁平排线(FFC)1000万套/a。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项目环保建设投资33.8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13%。
三、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结论分析(文本摘要)
表八、建设项目运营期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内容 类型 | 排放源 (编号) | 污染物 名称 | 防治措施 | 预期治理效果 | |
大 气 污 染 物 | 运营期 | 注塑、挤出工序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 | 集气风管+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气筒(15m高)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标准限值(100mg/m3) |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 | 加强车间通风 |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限值。 |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3) | |||||
焊锡工序 | 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 | 集气风管+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气筒(15m高)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 ||
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 | 加强车间通风 |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限值。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 |||||
汽车尾气 | THC、CO、NOX等 | / | 达标排放 | ||
水 污 染物 | 运营期 | 办公区、员工生活区 | 生活污水 | 化粪池(5m3)+市政污水管网+砚山县污水处理厂 | / |
生产废水 | 冷却水 | 循环使用 | 不外排 | ||
噪声 | 运营期 | 生产设备噪声 | 噪声 | 厂房隔声、合理布局、设备减振 | 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区限值 |
固体废弃物 | 运营期 | 人员生活 | 生活垃圾 | 经生活垃圾桶收集后,统一清运至工业园区垃圾收集点,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 处置率100% |
生产过程 | 废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 | 分类收集后外售至废品收购站 | 处置率100% | ||
废液压油HW08(900-218-08) | 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
废活性炭HW49(900-039-49) | |||||
废过滤棉HW49(900-041-49) | |||||
化粪池污泥 | 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掏、清运 | ||||
生态保护措施及预期效果: 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施工期主要为室内装修、设备安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实施后,各种污染物均能做到达标排放,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因此,本项目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应加强厂区周边的绿化工作,可选择种植对有害气体吸收能力较强的树木和吸声降噪树木,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
表九、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建设项目概况 云南航博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3000万于砚山县工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加工区二期标准化厂房3号厂房建设年产9000万套汽车线束等电子元器件加工建设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2709.5m2,总建筑面积3016m2,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4°20′39.4″,北纬23°39′44.6″。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从事电子元器件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包括汽车线束、台式电脑及笔记本电脑内部线束共计5000万套/a、普通线束1000万套/a、通讯类数据应用线缆1000万套/a,同时出售柔性线路板(FPC)1000万套/a、柔性扁平排线(FFC)1000万套/a,合计销售电子元器件9000万套/a。 2、产业政策相符性结论 本项目主要从事汽车电子线束生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鼓励、限制、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建设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同时,项目取得了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532622-34-03-004626)(见附件),即取得了当地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现行的产业政策。 3、选址合理性结论 本项目位于砚山县工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加工区,项目区范围内无重要的生态、风景保护区及野生珍稀动植物,选址周边无学校、医院等敏感点,项目建成后各种污染物均能通过合理处置达标排放,可维持评价区域环境空气、水环境、声环境等基本现状,不会改变环境质量,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 4、厂区平面布置合理性结论 本项目租用砚山县工业园区承接产业加工区二期标准化厂房3号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布置较简单,1层布设线缆生产车间、接待展示区及危险废物暂存间,2层、3层及4层部分厂区为线束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办公区位于4层,产品仓库位于3层。项目区设置雨污分流系统,排气筒、化粪池设置于项目区下风向,符合环保要求。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厂区内设置消防设施,符合市场消防安全要求。因此,项目平面布置合理。 5、环境质量现状结论 大气环境: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可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水环境:距离项目最近的地表水水体为听湖水库,听湖水库(全库)水环境功能为工业用水、农业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声环境: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可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4、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①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主要为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及汽车尾气等。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风管收集后由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中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焊接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风管收集后由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汽车尾气经空气扩散、稀释后对环境影响较小。因此,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 ②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砚山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地表水体,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③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运营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通过用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后,对周边敏感点影响较小。 ④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有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过滤棉、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等。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外售至废品收购站;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过滤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5m2),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生活垃圾桶收集后,统一清运至工业园区垃圾收集点,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掏、清运。项目固体废物处置率100%,处理方式合理可行,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5、评价总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平面布置合理;在采取了环评提出的建议措施后,项目排放的废气和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固体废物处置率100%,对环境保护目标影响小,不会降低区域环境功能;项目建设单位针对环保工程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环评认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二、建议 (1)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执行建设项目须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应执行本次环评规定的标准。 (2)建议在设备选型时优先选择高效、低噪声的设备,做好设备的安装调试,以进一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与更新,使生产设备处于正常工况,杜绝设备在不正常运行状况下出现不正常排放。 (4)若拟建项目生产工艺、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发生变动时,必须重新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