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猛镇行政审批标准化梳理事项清单汇总表
发布时间:2018-12-03 09:25:51
来源:阿猛镇
阅读次数:1123
阿猛镇行政审批标准化梳理事项清单汇总表 |
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申请材料 | 受理方式 | 受理地点 | 办件类型 | 事项办理方式 |
主项 | 子项 | 网上办 | 直接受理 | 马上办 | 最多跑一次 | 就近办 | 全城通办 |
1 | 社会事务办 | 对违法生育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类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结婚证 2.户口册 3.一孩,二孩准生证 | 现场窗口办理 | 砚山县阿猛镇人民政府新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大厅(砚山县阿猛文兴路16号) | 即办件 | ? | √ | ? | √ | ? | ? |
2 | 社会事务办 | 对非婚生育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类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 1.结婚证 2.户口册 | 现场窗口办理 | 砚山县阿猛镇人民政府新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大厅(砚山县阿猛文兴路16号) | 即办件 | ? | √ | ? | √ | ? | ? |
3 | 社会事务办 | 对再生育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类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 1.结婚证 2.户口册 3.一孩,二孩准生证 | 现场窗口办理 | 砚山县阿猛镇人民政府新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大厅砚山县阿猛文兴路16号) | 即办件 | ? | √ | ? | √ | ? | ? |
4 | 社会事务办 | 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和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行为的处罚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