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110005100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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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砚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又不能补充完整的。
二、办理依据及审批条件
1.办理依据:《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一)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二)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2.审批条件: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二)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三)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专用的场所、加工工具、计量器具、储存容器和运输工具;(四)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六)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单位自办清真餐厅应当具备前款第(三)、(六)项规定的条件。”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不予许可的条件:
1.不具备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
2.无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没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砚山县清真食品准营证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需写明申请条件所列事项 |
2 | 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需提供人员: 1.企业法定代表(主要管理者)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2.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 |
3 | 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
4 | 餐饮服务许可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
5 | 经营食品符合清真标准承诺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
6 | 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无收费项目。
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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