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政发〔2018〕64号)和《砚山县人民政府转发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文件的通知》(砚政发〔2018〕41号文件精神,经领导审核,现将民政局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公布如下:
文山州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层级 | 事项名称 | 设立依据 | 审批涉及领域 | 审批权限划分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主项基本代码 | 主项名称 | 子项基本代码 | 子项名称 | 州级 | 县级 | ||||||
1 |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县) | 1100652000 | 遗体异地运输审批 | 无 | 无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社会工作 | 无 |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由死亡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新增 | 纳入文山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2 |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县) | 1100653000 | 遗体延期火化审批 | 无 | 无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社会工作 | 无 | 遗体超过10日未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由死亡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新增 | 纳入文山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遗体异地运输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遗体异地运输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本辖区内正常死亡的需要运往异地的遗体,死者户籍在砚山县辖区以外的需运回原籍火化的,或死者户籍在砚山县辖区外的允许土葬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需运回原籍土葬的。申请人须为死者直系亲属;代办人须持有死者直系亲属签订的且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非正常死亡;2.户籍在砚山县辖区内;3不属于允许土葬的回族等少数民族需运回原籍土葬的。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民政厅网站(http:/www.ynmz.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民政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在本辖区内正常死亡的需要运往异地的遗体,死者户籍在砚山县辖区以外的需运回原籍火化的,或死者户籍在砚山县辖区外的允许土葬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需运回原籍土葬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非正常死亡;2.户籍在砚山县主城辖区内;3不属于允许土葬的回族等少数民族需运回原籍土葬的。
五、许可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砚山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龙头街60号砚山县民政局二楼大厅。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