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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安监局2018年办事指南(完整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9-19 08:31:57     来源:安监局 阅读次数:1179

BSZN-211007-2018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办事指南

砚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修订发布

目录

一、受理范围 1

二、办理依据 1

三、实施机关 1

四、审批条件 1

(一)予以审批备案的条件 1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

五、受理地点 1

六、申请材料 1

七、审批时限 2

八、审批收费及依据 2

九、 中介服务 2

十、办理流程 2

(一)取号或预约(暂不实行) 2

(二)申请 2

(三)受理 3

(四)考核 3

(五)审批发证 3

十一、审批服务 3

(一)咨询方式 3

(二)咨询回复 4

(三)办理进程查询 4

(四)获取办理结果 4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

十二、附件 4

附件1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办事流程示意图 5

附件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6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二、办理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3.《文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03 版)》的通知》(文审改办发〔2018〕4 号)、《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文山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安监发〔2018〕31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审批备案的条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第二款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五、受理地点

砚山县江那镇龙头街24号。乘乘车路线:可乘坐8、9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站。

六、申请材料

申请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序 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 件 □复印件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原 件 ■复印件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原 件 □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 件 ■复印件
5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第4项。□原 件 ■复印件
备注1.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项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表格填写应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3.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4.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5.应同时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电子版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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