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文砚不罚〔2024〕2号
发布时间:2025-01-08 16:40:21     来源: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124

当事人:砚山县老广海鲜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2****************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砚山县江那镇七都广场大润发超市内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 营 者:廖泳清

公民身份号码:450821************

联系电话:188******** (廖泳清)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接投诉举报线索,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6月27日在砚山县江那镇七都广场大润发超市内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浙三海®野生黄鱼串(生产日期:2023年5月8日,保质期:一年),2024年8月7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投诉举报人所投诉的同批次食品浙三海®野生黄鱼串待售,也没有发现其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当事人承认于2024年6月27日在砚山县江那镇七都广场大润发超市内销售过一袋上述批次过期的浙三海®野生黄鱼串,当事人告知执法人员2024年6月27日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浙三海®野生黄鱼串为最后一袋,已无库存。

处理依据及决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浙三海®野生黄鱼串)。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数量少、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砚山县江那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 系 人:简禄印

联系电话:0876-3063885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一审:赵锦超  二审:袁文  三审: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