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经营部在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羊街村小组(窑房坡丫口)非法占用土地6081.97平方米建设生猪交易市场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3年你经营部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砚山县江那镇羊街社区羊街村小组(窑房坡丫口)非法占用土地6081.97平方米建设生猪交易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呈批表(砚自然资立字﹝2024﹞第29号)1份;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砚自然资停字﹝2024﹞155号)1份;
3.接受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砚自然资通字﹝2024﹞155号)1份;
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
5.唐仕全(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法人)询问笔录1份;
6.罗建堂(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法人股东)询问笔录1份;
7.叶正福(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法人股东)询问笔录1份;
8.唐仕武(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法人股东)询问笔录1份;
9.孙富忠(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法人股东)询问笔录1份;
10.殷达富(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法人股东)询问笔录1份;
11.现场勘测笔录(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1份;
12.现场勘测照片2份;
13.测绘报告(昆明数标科技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1份;
14.勘测鉴定告知书、送达回证(﹝2024﹞第33号)1份;
15.地类、基本农田审核意见表(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1份;
16.用地规划核实情况1份;
17.营业执照(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1份;
18.其他资料。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向你经营部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经营部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15日内将在江那镇羊街社区羊街村小组(窑房坡丫口)处非法占用的6081.9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江那镇羊街社区羊街村小组;
2.对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081.9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捌角贰分(¥:36491.82元);
3.责令砚山县聚拢畜禽经营部15日内拆除在江那镇羊街社区羊街村小组(窑房坡丫口)处非法占用不符合砚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6081.9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其中:占地面积2683.13平方米的土夹石场地,占地面积2435.28平方米的硬化地板,占地面积18.12平方米的公厕,占地面积213.81平方米的彩钢瓦砖木房屋,占地面积65.35平方米的彩钢瓦简易房,占地面积666.28平方米的彩钢瓦猪圈)。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经营部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永献、金波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民族文化体育中心3号楼主楼6楼613室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3日
一审:杨永献 二审:赵星宇 三审:阳厚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