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晴百货商店(李政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1年12月29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铳卡农场69号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致摆放在该店内货架上销售的“彭氏®土豆片”“百惠®肉粒多风味面制小食品”等15个品种15批次146(袋/瓶)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结果: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15个品种15个批次146(袋/瓶)预包装食品;
2.处以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3月11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