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来源: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医罚〔2022〕8号
违反事实、证据:2022年4月19日09时10分,砚山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监督员杨菲雪、陆永菲在对稼依镇开展非法行医卫生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1.杨某某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为患者项某某开展诊疗活动;2.从业人员杨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杨某某、项某某《询问笔录》各一份;3.公告;4.卫生监督意见书;5.杨某某执业资格查询情况说明一份;6.杨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照片一份;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一份;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份为证。
违反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责令你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活动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