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夏天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来源:卫生监督中发现
处罚文书字号:砚卫医罚〔2022〕5号
违反事实、证据:事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夏天亮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在砚山县盘龙乡明德村民委明德组150号的家中开展输液诊疗活动。
证据:①现场笔录1份;②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③取缔公告一份;④卢华锐、夏天亮《询问笔录》各1份;⑤夏天亮身份证照片1份;⑥现场检查照片2页;⑦物品清单三页;⑧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⑩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为证。
违反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种类情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
砚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