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2-09-23-00000500
  • 文 号砚政办发〔2022〕133号 
  • 信息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2-09-23 09:5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1〕550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13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文山州2021年第二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要求,确定砚山县为试点县,为加快推进全县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并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农村改革,积极落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行动要求,围绕“农村有什么”,研究解决“农村差什么”,通过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服务体系,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推动农村资源要素流转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激发农村市场活力,增加农民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助力全县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基层主体、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顶层设计和全过程管控,按照“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要求,在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开展农村产权试点交易。

三、试点工作措施与步骤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代行使农村产权交易联席会各项职责,统筹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王  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莫献超  县政府研究室主任

卢兴举  县发展改革局长

周顺超  县财政局长

侯光福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长

汪俊强  县自然资源局长

苏正波  县林业和草原局长

王贤润  县水务局长

凌  涛  县政务服务局长

锁加林  人行砚山县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成  员:张迦仁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韦  勇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赵洪吉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茂锋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钟景涛  县水务局副局长

阳洪文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张成宽  县供销社副主任

陈  勇  县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黄庆明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杨开奎  平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晓希  稼依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继明  干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张志丹  蚌峨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务服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凌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勇、黄庆明同志兼任副主任,完成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具体负责农村产权交易试点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等工作。如有人员变动,由其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成立业务指导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黄庆明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组员:廖仕洪  县发展改革局发展规划股股长

李孝培  县政务服务局交易监督股股长

胡锡光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农经站站长

韦祖鸿  县自然资源局确权股股长

蒋瑞江  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员

孙兴锦  县水务局防管办副股长

熊文燕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联络员)

负责对四个试点乡(镇)业务监管、指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农村产权交易规则、政策解读,流程优化、信息发布、交易鉴证、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具体业务的指导。

(二)试点交易类别及指导部门

依据“积极稳妥”的原则,现阶段试点交易类别主要为以下四类: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导部门为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包括以家庭经营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导部门为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

3.林权(指导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指导部门为县水务局)。包括农户、农村集体、农民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选择试点乡(镇)及确定交易业务范围(2022年4月20日至4月29日)

选取平远镇、稼依镇、干河乡、蚌峨乡共4个乡(镇)为试点。主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开展交易业务。同时,根据自身实际,在政策允许或者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探索拓展交易业务范围。未确定为试点的乡(镇),积极参照试点规范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四)试点工作全面开展(2022年8月至12月)

结合实际在确定的4个试点乡(镇),按照《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规则(试行)》《文山州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规则(试行)》《文山州集体林权交易规则(试行)》《文山州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

(五)总结推广(2023年1月总结推广)

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制机制,在全县范围内稳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不断激发农村市场活力,助力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四、交易监管

(一)县级指导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重点针对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政策法规、交易规则方面的问题。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依法依规监管和解决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在农村产权交易流转过程中发生异议、纠纷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政府职能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引导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将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试点工作所需人财物给予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部门加强对试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强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按要求做好交易活动的组织、公示、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二)规范交易行为。县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政务服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做好交易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出具证明、产权查询、变更登记等,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

(三)加强督导考核。要建立督导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试点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形成派单任务。对推进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或乡(镇),及时推送县纪委监委处理。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推进情况,并将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列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考核指标。

 

附件: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切实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交易不得影响农户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

(五)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县所辖农村产权依法出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产品:

(一)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三)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及林产品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

(六)水域滩涂使用权;

(七)农业机械设备所有权;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九)农产品远期合约权;

(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十一)农科类知识产权;

(十二)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科股份公司以及农民个人等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

(十三)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和组织交易等职责。

第七条  砚山县政务服务局是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综合管理和运行指导机构,负责牵头搭建和管理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各乡镇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组建和人员配备,搭建有形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属于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行业监管和指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督促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同时,对乡镇收集和报送的交易信息负责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拍卖、招标、电子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按照州级制定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向县级或各乡镇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出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出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一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证明;

(五)出让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出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五条  涉及产权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当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流转合同、权属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和规范

第十六条  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出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个人产权出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农户生产、生活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收取任何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流转须本人自愿。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交易终止,产权持有者或撤回出让申请,或选择再次定价后交易;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出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砚山县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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