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省州驻砚单位:
《砚山县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砚山县财政局
2024年9月 18日 2024年9月18日
砚山县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县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处置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完整科学、集中处理、规范高效的全县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体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6号)《云南省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53/T 1162—2023)《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文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砚政办发〔2024〕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公共机构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处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品,是指公共机构在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及纸制品、废金属、废塑料、废旧纺织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家具、有害垃圾及其他废旧非涉密物品。
第五条 县机关事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共机构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处置工作。
第二章 回收企业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局通过比选方式选取1家回收企业提供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服务,服务期为3年,期满后另行选取。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二)具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三)具有环保废旧物品回收处理资质,有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存场所,有足够的运输能力;
(四)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第八条 回收企业应当与县机关事务局签订合作协议,并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回收企业应与县机关事务局签订承诺协议,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做好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处置工作。
第十条 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机制,做到规范化服务。
第十一条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载体的回收企业必须经保密部门认定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回收企业不具有涉密载体回收处理资质的,不得处理国家秘密载体废旧物品。
第三章 回收流程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在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应当由回收企业统一回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与回收企业签订《砚山县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协议书》,回收企业为公共机构发放统一的回收箱、回收袋和相关回收设施。公共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废旧物品。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报废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作废旧物品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应当按不低于现行市场价格回收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同时按规定向公共机构开具《砚山县公共机构废旧物品收购单》,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砚山县公共机构废旧物品收购单》为四联单:第一联:回收企业留存;第二联:交付公共机构留存;第三联:县机关事务局留存;第四联: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留存,同时公共机构要建立废旧固定资产回收利用处置台账,并做好处置登记。
第十七条 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废旧物品进行分类、挑选、储存及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家电等一律按规定进行拆解处理,不得产生再次污染。同时,应将处理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定期向县机关事务局报备。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在处置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非涉密设备,应先拆除存储硬盘、存储部件交由县国家保密局进行处理,其它部件交由企业回收。
第四章 回收范围
第十九条 废纸类: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书籍、日历、宣传单、信封、购物纸袋、蛋盒、方便面盒、一次性纸杯、一次性纸质餐具、纸箱、饮料盒、牛奶盒、食品及物品等包装纸盒等。
废金属:易拉罐、罐头盒、衣架、玩具、餐具、用具、文具、家具,电线、汽车废旧部件等金属用品用具。
废塑料:塑料瓶、塑料餐具(便当盒、碗、勺)、塑料生鲜食品盒、保鲜袋(膜)、塑料薄膜、塑料食用油壶、塑料盆桶、塑料日用品、塑料玩具、有机玻璃制品、光盘、过塑膜、保护膜、牙刷、牙膏皮、泡沫塑料等。
废旧纺织物:窗帘、地毯、衣服、鞋子、床上用品、毛巾、背包、书包等。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拆除存储硬盘和存储部件的非涉密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及冰箱、空调、电视、充电器等家电。
废旧家具: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
废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桌面、玻璃茶几、玻璃窗等有色、无色玻璃制品。
有害垃圾:废充电电池、废扣子电池等废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荧光灯管(包括日光灯、节能灯等)等。
其他废旧非涉密物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局统一制定《砚山县公共机构废旧物品收购单》,并对回收企业使用收购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按日录入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明细,包括种类、价格、数量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局每季度对回收企业回收利用处理、服务标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
第二十四条 县国家保密局适时做好回收工作的监督检查,避免发生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现象。
第二十五条 省州驻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