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砚山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内具有作业条件并有意向进行社会化作业服务的组织进行报备,并统计上报作业服务需求面积。
联系人及电话:县农机推广站李奎,0876—3012327;县农经站胡锡光,0876—3129380。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文山州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文财农〔2023〕120号)、《砚山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砚财农〔2024〕11号)要求,结合砚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砚山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中西部,全县国土面积3822平方公里,土地确权面积220.62万亩,辖7乡4镇,是全州农业大县和农机化大县。2023年,全县粮食作物面积109.4万亩,实现粮食产量31.69万吨,全县可机耕面积110万亩,有3000亩以上的坝子35个,其中平远坝子53万亩,是云南省八大坝子之一。近年来,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推动下,各种实用农机具大量涌入千家万户及农民组建成立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总动力逐年增长,农机装备逐年提升,为砚山县农机化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为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提供了优质保障,为改善农民劳力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转型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但全县农村劳动力兼营、土地经营粗放、产出率不高问题明显,农户对生产托管项目的受众度和认可度还比较低,规模化、机械化集中连片生产方式还未得到普及,因此在全县实施农业托管服务,对于提高农户生产收入、增强全县农业竞争力、促进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提高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为主线,以耕整地、种植、植保、收获为重点环节,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补齐薄弱环节机械化短板,培育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探索新的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坚持农机与农艺结合、示范带动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努力实现粮食作物的全程机械化目标。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农业托管覆盖小农户比例,扩大服务规模经营面积,对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等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全面要求项目区域实行集中连片模式,促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有效发展。二是聚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引导农户参与高效清洁、集中连片的现代农业生产。三是积极培育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培育壮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探索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生产经营服务体系。
(二)具体任务。根据我县申请创建全程机械化示范县的实际,我县在种植、植保、收获环节存在使用机械化率较低的特点,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原则上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80元,计划完成粮食(玉米、水稻、小麦、薯类)和大豆油料作物耕整地(包含收获后机械化还田作业)27300亩、种植27300亩、机械植保20300亩、机收10000亩,四个环节共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总面积84900亩;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进行折算(综合托管系数: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后完成21929亩综合托管服务,兑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68万元。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的机耕(包含收获后机械化还田作业)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实施时间:2024年3月至6月底。
实施地点:全县有机械作业条件的11个乡(镇)。实际服务需完成面积27300亩,服务费用60—70元/亩,财政补助20元/亩,共使用项目资金54.6万元。按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后完成任务面积9828亩,其中小农户任务面积占比为60%以上。
补助方式:直接兑付给农户或种植户。
服务标准:1.深翻。深度大于20cm,耕地表面平整,深浅一致,无漏耕。2.旋耕。深度大于20cm,碎土率大于80%,达到“平、齐、松、碎”四字标准,机耕作业应达到可栽种条件。
(二)实施玉米作物的种植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实施时间:2024年3月至8月底。
实施地点:全县有机械作业条件的11个乡(镇)。实际服务面积27300亩,服务费用100元/亩,财政补助25元/亩,共使用项目资金68.25万元。按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后完成任务面积7371亩,其中小农户任务面积占比为60%以上。
补助方式:直接兑付给农户或种植户。
服务标准:播量准确、下籽均匀、深浅一致、平播接行准确、行距一致、覆土良好、起落整齐、播行要直、不重不漏、到头到边、不断条、无浮籽。
(三)实施水稻、小麦、豆类及油料作物的植保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实施时间:2024年4月至10月底。
实施地点:全县有机械作业条件的11个乡(镇)。实际服务面积20300亩,服务费用15元/亩,财政补助5元/亩,共使用项目资金10.15万元。按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后完成任务面积2030亩,其中小农户任务面积占比为60%以上。
补助方式:直接兑付给农户或种植户。
服务标准:无人机喷防作业速度适合,漏喷率小于等于3%。
(四)实施玉米、水稻作物的收获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实施时间:2024年6月至12月底。
实施地点:全县有机械作业条件的11个乡(镇)。实际服务面积10000亩,服务费用120元/亩,财政补助35元/亩,共使用项目资金35万元。按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后完成任务面积2700亩,其中小农户任务面积占比为60%以上。
补助方式:直接兑付给农户或种植户。
服务标准:籽粒收获总损失率小于等于2.5%、籽粒破损率小于等于2%、含杂率小于等于2.5%。
汇总以上各子项目,全县共完成实际服务面积84900亩,按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后完成任务面积21929亩,共投入资金168万元,计划于2024年12月全部实施完毕。其中,玉米、水稻作物的机耕、种植环节、收获环节主要用于支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生产托管服务,水稻、小麦、豆类及油料作物的植保环节主要用于支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生产托管服务。
四、实施流程
(一)报备及申请
1.县内具有作业条件并有意向进行社会化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服务组织提供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作业机具拥有情况登记表到县农机推广站进行报备申请,填写作业服务种类意向表及联系方式。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社会化作业服务主体机械拥有情况等进行作业调配。
2.有作业服务需求的农户、种植大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作业申请,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合同签订和作业服务,在同一时间申请的优先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大户。
(二)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自愿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明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等内容。签订的服务合同报县农业生产托管办公室存档备查。
(三)开展作业服务。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认真填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单,并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
(四)监督项目实施。县农机推广站和县农经站监督服务组织的作业开展情况,及时掌握作业动态,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推进工作的服务组织要及时做出调整。包括如何监督服务组织为广大农户等经营主体提供有关服务,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图表资料的填写、中国农服平台建设等内容。
(五)项目验收。作业实施完成后,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建验收组开展验收。检查内容包括服务组织实际作业情况和备案资料的一致性、准确性、真实性。验收分环节进行,每次验收填写实施情况汇总表,由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抽查,抽验面积比例不低于作业总面积的10%,并出具验收意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验收。因项目实施面积大、覆盖农户广,服务作业结束,由社会化服务主体统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服务作业合同、作业服务登记表、作业服务汇总表、现场作业照片、砚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承诺书等上报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抽查复核和验收。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采取抽查方式对各环节服务对象、服务面积、服务满意度、服务质量等进行抽查复核,填写项目验收登记表,及时形成抽查和验收报告。
(六)兑付补助资金。采取先作业后补贴的方式,验收结束后,及时汇总有关资料,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由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
(七)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填写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各环节实施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并整理归档。
(八)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查找问题和改进措施,按照省、州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效果分析和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砚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 赞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
副组长:李 奎 县农机推广站副站长(主持工作)
胡锡光 县农经站站长
成 员:余建萍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种植业和科教信息股股长
罗金超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张兴梦 县农机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县农机推广站,李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县农机推广站、县农经站抽调。县农机推广站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县农经站负责项目项目资料收集,社会化服务监管平台系统录入和绩效跟踪评价;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种植业和科教信息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粮油单产提升行动相关工作和粮油集中连片社会化服务指导;县农机安全监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机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社会化服务指导工作。
(二)强化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扎实做好巡回督导和业务指导工作。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加强调研督导,组织巡回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推广先进典型做法,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全程做好项目督促落实,认真核实项目实施面积,确认签字。
(三)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做好服务宣传。各乡(镇)要利用村广播、宣传栏、报纸、微信群、网络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推介,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主动接受托管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营造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重点围绕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专业技术服务业务等内容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专题培训。要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模式,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经验、模式。
附件:1.砚山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报备登记表
2.砚山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需求对象申请登记表
3.砚山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4.砚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5.砚山县农业社会化作业服务登记表
6.砚山县农业社会化作业服务汇总登记表
7.砚山县x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表
8.砚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承诺书
9.农业生产托管项目验收办法
附件1
砚山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报备登记表
服
务
主
体 | 名 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姓 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电 话 | ||||
人数(个) | 机械数量(台、套) | |||
申请内容 |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农村局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砚山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需求对象申请登记表
接 受 服 务 对 象 | 名 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电 话 | ||||
户数(户) | 托管作业种类、面积(亩) | |||
申请内容 |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农村局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
合同编号:
砚山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参考样式)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砚山县 乡 村(社区) 村民小组位于 的 亩 (¨玉米¨小麦¨油菜¨水稻)的(¨耕¨播¨防¨收农机作业)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支付方式
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二)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三)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附件4
砚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更好的开展砚山县2023—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实施,把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砚山县实际,现特签订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合作社社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对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机操作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合作社应自觉遵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合作社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农机大户、农机操作手对本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保障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预防工作,操作人员不得违规违法使用和操作农业机械。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好农田作业服务。对威胁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隐患,抓好整治工作,对一时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故事的发生。
本责任书经农业农村局与合作社、大户签订之日期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砚山县农业社会化作业服务登记表
作业机手: 联系电话:
作业时间 | 作业地点 | 服务项目 | 作业面积 | 服务对象签字 | 备注 |
合计 |
附件6
砚山县农业社会化作业服务汇总登记表
服务主体(盖章): 汇总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个、户、亩、元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合计补助金额 | ||||||
机耕 | 机播 | 机防 | 机收 | ||||||
乡(镇) | 村 | 组 | 户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
注:1、项目名称的机耕、机播、机收的面积和金额按实际服务内容进行统计。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项目主管部门存档备案,一份由项目实施乡(镇)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存档,一份由作业方保存。
附件7
砚山县xx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表 | |||||||||||
服务组织名称: | 服务人员: | 联系电话: | 单位:亩 | ||||||||
序号 | 服务对象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服务面积 | 服务质量(优、良、差) | 满意度(满意、一般) | 服务对象 (户主)签字手印 | 验收是否合格 |
验收人员签字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附件8
砚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承诺书
(服务主体)郑重承诺:
我承诺提供的《砚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情况登记表》登记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所提供的材料(包括文字、数据、图片、合同、凭证等)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材料,若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9
农业生产托管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和维护服务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依托中国农服平台相关数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工作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随机抽取数据样本进行复核,省级适时进行抽查。
第三条 抽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政村为单位,农业社会化托管项目作业登记表(表样见附件5)纸质版和服务作业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内容包括:作业时间、面积、内容等,并附有接受服务方签字;
2.服务主体与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签订的服务合同;
3.以行政村为单位,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生产作业时的照片3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4.上级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组或第三方对材料进行整理,将服务组织名单、接受服务的农户名单及服务内容和面积、监督电话等情况,在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村公示3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组或第三方采取实地走访、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方式进行验收。按对每个服务组织服务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验。对抽查的农户或服务对象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验收工作组或第三方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抽查验收意见需要项目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或者第三方盖章。
第八条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抽查验收材料。
对抽查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服务组织清除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接受)项目任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