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学校、中学,县属各学校、幼儿园:
《砚山县教育体育系统教师流动管理办法(试行)》已修订,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类学校遵照执行。砚教联发〔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
砚山县教育体育局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教育系统教师流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流动基本原则。坚持强化保障、优绩优先、分类施策、科学均衡、依规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鼓励优秀教师留在县内为我县教育事业工作服务,对于教师的优待激励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教师流动方式。全县教师队伍采取组织考察选调和公开选调两种方式进行。
1.组织考察选调。县内乡镇学校间流动的、县内城区学校间流动的、县内乡镇任股所校长(副校长)3年及以上申请流动的(考察选调人员不得超过当年乡镇流动到城区教师总数的5%);县外获得州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名优校长称号的优秀教师、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或者参加国家级、省级、州级教育教学比赛获奖的教师;县内优秀人才的配偶为教师的;紧缺学科或紧缺岗位急需引进的。
2.公开选调。县内乡镇学校向城区学校流动和县外申请调入的教师。
第四条 教师流动的条件。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稳定乡镇干部队伍落实乡镇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通〔2015〕3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新招录、招聘的事业单位人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调动;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转入地方教师编制2年后,即5年基层服务期满后即可在全州城乡学校流动,调往州外的须服务满8年;“三支一扶”教师2年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转入地方教师编制3年后,即5年基层服务期满后即可在全州城乡学校流动,调往州外的须服务满7年;近3年没有流动经历(行政调动的除外);近3年无违法违纪或受党纪政务处分。
县内乡镇学校向城区学校流动的,近5年以来年度履职考核优秀不少于1次,学年教学成绩至少有2年超过县平均分。
县内跨系统流动的,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
申请流动到县外的,须持有流入单位意见及人社部门的商调函方可上会讨论;获得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名优校长等称号以及评为高级职称的教师,须在原参评学校服务满3年及以上。
第五条 对高中教师流动实行限额管理。全县高中教师申请流动到县外的,原则上每年总人数不超过15人,若超过15人的每个学科不超过2人。申请流动的教师超过限额,砚山县教育体育局采取评分制从高到低择优确定拟流动人员,评分标准为:①在我县工作时间满1年的每年加1分,不满一年不计分;②在我县工作期间学年考核为优秀或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一次加1分;③在我县工作期间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加1分;④父母、子女、配偶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加5分;其他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确需本人前往照顾的加1分。
第六条 军警、应急救援队员、烈士家属为教师的;因公导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人员为教师或家属为教师的,申请流动时不受限额管理,除省州文件规定外其它条件可适当放宽,按干管权限报县委书记专题会审批。
第七条 教师流动程序。符合流动条件的教师,在每年7月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上报审批;教师流动每年办理一次,时间为8月份。
县内教育系统内流动,由用人单位审批→主管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审批→县长办公会审批→办结后送编办、财政部门备案;
县内跨系统流动,由调入单位审批→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调出单位审批→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编制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审批→县长办公会审批→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审批→办结后送编办、财政部门备案;
流往县外,由调入单位审批→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调出单位审批→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接到调入地商调函后→人社部门审批→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审批→办结后送编办、财政、调出主管部门备案;
县外流入,由调入单位审批→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调出单位审批→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编制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审批→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审批→办结后送编办、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纪律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规范教师流动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履职,加强协调,强化保障,为广大教师排忧解难的同时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严格遵守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规范程序,依法行政,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砚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