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县局相关股:
为在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21〕7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就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着力减少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登记申请材料。
二、工作内容
(一)准确把握事项范围和适用对象。根据《砚山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内容,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有13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市场主体登记13项,具体是对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当申请人办理申请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窗口人员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不再索要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编制公布目录清单。根据砚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属于本部门行使的,应当全部明确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并进行公布。
(三)统一规范工作规程。要科学制定工作规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后核查所需要素信息,标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列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府网站和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由省局统一编制),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
(四)建立核查工作和诚信管理机制。针对承诺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制定核查办法,对申请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查实确认承诺不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申请人,承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实施准备(2021年7月15日前)。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全面推行(2021年7月30日前)。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2021年7月20日起,于每月10日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上报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和信用监管股。
(三)总结自查(2021年9月5日前)。认真总结工作成效,于2021年8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报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和信用监管股。2021年9月5日前,开展自查自评,自查评估情况和结果报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和信用监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提高思想认识,抓实抓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大力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大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
附件:砚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砚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共 13 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材料名称) | ||
1 | 企业设立、变更、 | 内资企业设立、变 | 公司登记(设立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
注销登记 | 更、注销 | 登记) | |||||
2 | 企业设立、变更、 | 内资企业设立、变 | 公司登记(变更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
注销登记 | 更、注销 | 登记) | |||||
3 | 企业设立、变更、 | 内资企业设立、变 | 公司登记(分公 | 行政许可 | 县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
注销登记 | 更、注销 | 司设立登记) | |||||
4 | 企业设立、变更、 | 内资企业设立、变 | 公司登记(分公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 | |
注销登记 | 更、注销 | 司变更登记) | 证明 | ||||
5 | 企业设立、变更、 | 内资企业设立、变 | 非公司企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
注销登记 | 更、注销 | (开业登记) | |||||
6 | 企业设立、变更、 | 内资企业设立、变 | 非公司企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
注销登记 | 更、注销 | (变更登记) | |||||
非公司企业登记 | ||||||
7 | 企业设立、变更、 | 内资企业设立、变 | (营业单位、非 | 行政许可 | 县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注销登记 | 更、注销 | 法人分支机构开 | ||||
业登记) | ||||||
非公司企业登记 | ||||||
8 | 企业设立、变更、 | 内资企业设立、变 | (营业单位、非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 |
注销登记 | 更、注销 | 法人分支机构变 | 证明 | |||
更登记) |
9 | 个体工商户注 | 个体工商户注册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 |||
册、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县 | ||||
核准登记 | 证明 | |||||
登记 | ||||||
10 | 个体工商户注 | 个体工商户变更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 | |||
册、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县 | ||||
核准登记 | 所)使用证明 | |||||
登记 | ||||||
11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
设立、变更、注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
设立核准登记 | ||||||
销登记 | ||||||
12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
设立、变更、注 | 行政许可 | 县 | 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 |||
变更核准登记 | ||||||
销登记 | ||||||
13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
设立、变更、注 | 分支机构核准登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所使用证明 | ||
销登记 | 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