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预算单位,各乡(镇)财政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云南省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云财监〔2020〕7号)《文山州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文财监〔2020〕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砚山县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砚山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县预决算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提升预决算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20〕3号)、《云南省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云财监〔2020〕7号)《文山州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文财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应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预算、决算等报告及报表,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应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本办法所称的各预算单位是指县级各预算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以考核促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县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考核对象为县级各预算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密单位除外)
第五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内容包括政府预算公开(含政府债务)、政府决算公开(含政府债务)、部门预算公开、部门决算公开和预决算公开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六条 预决算公开重点对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完整性、细化程度、真实性以及预决算公开制度建设、信息上报和舆情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采取各预算单位自评与县财政局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要求组织自评。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预算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通过定期全面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网络巡查等方式开展,被考核的各预算单位积极做好配合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各预算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统一考核。
具体考核时,对于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完整性、细化程度等指标,根据考核所列内容得分或扣分,最低分值为零分。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0月13日前将预决算公开自评考核情况(包括自评报告及评分表 纸质及电子版)分别报送县财政局预算股和国库股。预算股及国库股将各预算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及自查评分表送财政监督管理股,县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完成考核工作,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要开展预决算公开自查自评,县财政局在各预算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与自查自评得分按照权重加总后作为最终考核得分。具体公式如下:
各预算部门最终考核得分=0.7*县级考核得分+0.3*各预算部门自评得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是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要切实履行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预决算公开相关工作,推动预决算公开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公开工作,加强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县级各预决算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县级各预算单位对综合管理考核相关办法综合评分,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每年定期对县级各预算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别进行排名和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对年度最终考核得分靠后的,问题未如期整改到位的,被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或有关上级检查单位通报批评的,以及因预决算公开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预算单位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在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预算单位要立即整改,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